三月春光好,承诺暖人心。在今年“两会”上,温家宝总理“要让中国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一句话,铿锵有力,耐人回味。 某中学高三(1)班师生利用政治课开展研究性学习活动,探究“尊严”问题。 在活动中,同学们思维活跃,畅所欲言: 甲:尊严首先是和经济密切联系,有了钱才有尊严,没有钱就没有尊严。今年中央财政安排就业专项资金426亿元。可见,经济对维护人民尊严作用很大。 乙: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我认为,个人有无尊严无所谓,国家法律有了尊严,个人也就有了尊严。 丙:古人云: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我认为,尊严是人的“精神之盐”,为人处世的底线,还是一种人格力量、精神力量、文化力量。一个人、一个民族不重视教育,不提高民族文化素质,不会有尊严可言。 丁: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让自己活得有尊严?我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故事:我的邻居郑雪梅的父亲不慎从二楼摔下,落下残疾,母亲不堪生活的重压,不辞而别,年幼的妹妹尚不懂事。16岁的郑雪梅揣着暑假打工赚来的2000元钱和亲戚东拼西凑的3000元踏进了大学。不久,她便在同学不解的目光中送起外卖,又找到一份家教,还推销过文具和电话卡。面对生活的苦难,郑雪梅从不气馁。她说:“至少,我是在养活自己,我并不依靠谁,我活得比谁都有尊严。” 结合丙、丁发言,分别从《文化生活》、价值观角度,对青年学生健康成长各提出两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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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向()
A. 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B. 党政信访部门提出
C. 公安机关提出
2014年3月5日,机床生产商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机床20台,每台20万元。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向丙银行贷款400万元,并与甲公司约定:“仅在乙公司的400万元银行借款于2014年6月2日前到账时,机床买卖合同开始生效。” 2014年4月2日.乙公司与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以其自有房屋一套为丙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直至6月16日,乙公司始获得丙银行发放的3个月短期贷款400万元。6月17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履行机床买卖合同,甲公司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 同年5月2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丁公司出售机床5台,每台21万元:甲公司应于2014年7月11日前交付机床,交付机床的同时,丁支付货款。”6月20日,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拟从甲公司购入的5台机床以每台22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乙公司。双方约定于7月12日交货付款。 6月5日,甲公司的债权人戊公司要求其清偿到期债务100万元。甲公司遂将对丁公司的合同债权让与戊公司用以抵债,并通知丁公司;丁公司表示反对。7月11日,甲公司欲向丁公司交付机床,同时要求丁公司将货款支付给戊公司。丁公司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甲公司遂停止交付机床。 7月12日,乙公司请求丁公司交付机床,丁公司无货可交。7月20日,乙公司另行购得机床5台,共计花费120万元。7月28日,乙公司请求丁公司赔偿其另行购买机床多花费的10万元。 9月16日,乙公司无法偿还丙银行到期贷款,丙银行要求实现在乙公司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与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011年3月19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其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实: (1)2010年1月7日,鉴于与乙公司之间的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一台,价值2.5万元。 (2)2010年1月15日,甲公司以其部分设备作抵押,为乙公司所欠丙公司80万元货款提供了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乙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清偿所欠丙公司货款。2010年3月30日,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甲公司将抵押设备依法变现70万元,价款全部用于偿还丙公司后,丙公司仍有10万元货款未得到清偿。 (3)2010年5月7日,甲公司与丁公司订立合同,从丁公司处租赁机床一台,双方约定:租期1年;租金5万元。当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5万元租金,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2011年3月8日,甲公司故意隐瞒事实,以机床所有人的身份将该机床以2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戊公司,当日,甲公司向戊公司交付了机床,戊公司向甲公司付清了全部价款。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丁公司向管理人要求返还其出租给甲公司的机床时,得知该机床已被甲公司卖给戊公司的事实。 (4)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庚公司为该笔借款向A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2011年4月5日,由于甲公司申请的一项国家一类新药获得批准证书,经营出现转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同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了甲公司的和解申请,并裁定和解。 2011年6月23日,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除对甲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均按30%的比例减免甲公司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甲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甲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建立战略性合作安排等。2011年8月31日,和解协议执行完毕。A银行就甲公司所欠其100万元借款本息申报债权后,通过和解程序获偿70%。随后,A银行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其剩余30%未获偿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绝,理由是:A银行等债权人已与甲公司达成减免债务的和解协议,主债务减免后,保证债务亦应按相应比例减免。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庚公司拒绝对A银行未获清偿的30%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