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9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其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实: (1)2010年1月7日,鉴于与乙公司之间的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一台,价值2.5万元。 (2)2010年1月15日,甲公司以其部分设备作抵押,为乙公司所欠丙公司80万元货款提供了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乙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清偿所欠丙公司货款。2010年3月30日,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甲公司将抵押设备依法变现70万元,价款全部用于偿还丙公司后,丙公司仍有10万元货款未得到清偿。 (3)2010年5月7日,甲公司与丁公司订立合同,从丁公司处租赁机床一台,双方约定:租期1年;租金5万元。当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5万元租金,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2011年3月8日,甲公司故意隐瞒事实,以机床所有人的身份将该机床以2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戊公司,当日,甲公司向戊公司交付了机床,戊公司向甲公司付清了全部价款。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丁公司向管理人要求返还其出租给甲公司的机床时,得知该机床已被甲公司卖给戊公司的事实。 (4)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庚公司为该笔借款向A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2011年4月5日,由于甲公司申请的一项国家一类新药获得批准证书,经营出现转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同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了甲公司的和解申请,并裁定和解。 2011年6月23日,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除对甲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均按30%的比例减免甲公司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甲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甲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建立战略性合作安排等。2011年8月31日,和解协议执行完毕。A银行就甲公司所欠其100万元借款本息申报债权后,通过和解程序获偿70%。随后,A银行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其剩余30%未获偿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绝,理由是:A银行等债权人已与甲公司达成减免债务的和解协议,主债务减免后,保证债务亦应按相应比例减免。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庚公司拒绝对A银行未获清偿的30%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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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月15日,E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天星诉吴桂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挂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马天星欠款1500元并承担谴案的诉讼费。10日之后。吴桂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马天星返还欠款。1998年3月,马天星向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的E市K区人民法院中请强州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太。调解失败。1998年4月,马天星与吴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的还钱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桂明只向马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市K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1998年6月,吴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马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吴桂明对马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马天星再宽限他两个月。马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最判决书的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吴桂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马天星欠款500元,吴挂明依此还马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终结。1998年9月12日,吴桂明之子吴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于多管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吴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太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吴桂明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马天星是否有权申请恢复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受理马天星的申请,并裁定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正确,为什么?
以下属于邮政储汇职业纪律规定的是()。
A. 勤学好问,爱岗敬业
B. 仪容整洁,大方得体
C. 遵章守纪,令行禁止
D. 尽职尽责,求实创新
浙江省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位于平湖市钟隶镇西,原属校办企业,1991年4月,经批准成立独立法人企业。同年,该养殖场建成1万平方米的养殖场,并且申领了河道取水证,开始了该场两年试养成功的美国青蛙的养殖与育种。至1993年春,该养殖场被中国特种经济动植物协会定为全国美国青蛙育种基地,面向全国供种,当年养蛙净收入25万元。但是,从1993年冬季开始,该养殖场发现,取水河道被工业废水污染,而且,污染状况越来越严重。后经嘉兴市环保局监测查明:该养殖场取水河道的污染物来自位于取水河道上游的嘉兴市步云染化厂、步云染料厂、步云印染厂、向阳化工厂和高联丝绸印染厂5家企业(以下简称“5企业”),该5企业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染化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特别是1993年和1994年的染化废水比上年增加1万吨,导致下游7个乡约135万平方公里的水域受到污染,水质由我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的II-III类下降为V类;其中,约53平方公里的水域受到严重污染,水质远远劣于V类。因此,该重污染区域内的河道水体,已因该河COD严重超标而丧失了工业用水、养殖用水河村民生活用水的功能,并对农田灌溉用水构成威胁。 1994年春,处于严重污染水域内的养殖场和其他受害人,开始到处上访,数十次的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强烈要求5企业尽快治理,停止肆意排放。但是由于5企业一直没有停止污染物排放行为,1994年4月,养殖场存育的美国青蛙蝌蚪和正在变形的幼蛙(计270多万尾)开始出现死亡,同年7-8月间大量死亡,至同年9月,几乎全部死亡。按当时的市场价计算,养殖场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为48.3万元。事后,司法部门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在其针对本事件所作的微量物证鉴定中表明,养殖场饲养的蝌蚪死亡与步云 染化厂等排放的废水造成的附近水域水质污染有直接的不可推卸的因果关系。鉴于此,1995年4月,嘉兴市环保局对5企业的超标排污行为各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试图对养殖场与5企业之间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协调。但是,最终仅就“5企业在污染排放未达标之前,应补给养殖场6万元,用于1995年生产自救用水费”达成调解,却未能解决养殖场1994年的污染损害赔偿问题。1995年12月,养殖场以5企业为被告,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养殖场经济损失48.3万元,并排除污染危害,停止侵权。 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具有什么特点?这一特点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
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20×1年至20×3年发生的相关交易或事项如下。(1)20×1年6月30日,甲公司就应收A公司账款8000万元与A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以其拥有的一栋在建写字楼及一项对D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偿付该项债务;A公司在建写字楼和长期股权投资所有权转移至甲公司后,双方债权债务结清。20×1年8月10日,A公司将在建写字楼和长期股权投资所有权转移至甲公司。同日,甲公司该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为800万元;A公司该在建写字楼的账面余额为4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A公司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为2600万元(不考虑账户明细变动金额),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为400万元,公允价值为2500万元。 (2)甲公司取得在建写字楼后,委托某建造承包商继续建造。至20×2年6月10日累计新发生工程支出800万元,假定全部符合资本化条件。20×2年7月10日,该写字楼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办理完毕资产结转手续。该写字楼的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20×2年12月11日,甲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该写字楼整体出租给B公司。合同规定:租赁期自20×3年1月10日开始,租期为5年;年租金为680万元,每年年底支付。假定20×3年1月10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且预计其公允价值能持续可靠取得。20×3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租金680万元。同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6200万元。 (3)甲公司将取得的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持股比例为20%,能够对被投资方产生重大影响。债务重组日,D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5000万元。 (4)20×1年12月20日,甲公司与C公司签订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合同。根据转让合同,甲公司将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给C公司,并向C公司支付补价300万元,取得C公司一项专利权。20×1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向C公司支付补价300万元;双方办理完毕相关资产的产权转让手续。同日,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3300万元(其中成本明细3000万元,损益调整明细300万元),公允价值为3500万元;C公司专利权的公允价值为3800万元,甲公司将取得的专利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5)其他资料如下:①假定甲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②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 要求:(1)计算债务重组日,甲公司应确认的损益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2)计算债务重组日,A公司应确认的损益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3)编制甲公司将自用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的相关会计分录。 (4)编制甲公司20×3年收取写字楼租金和确认期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相关会计分录。 (5)编制甲公司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