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香港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利来系列服装,是享誉全球的优质产品,早已在中国商标局对金利来商标进行注册。1992年4月,香港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发现中国国内市场上有商标为"金莉莱"的衬杉和领带,均有"注册商标"字样。金利来公司即致电商标局查询此事,商标局回复说没有金莉莱这一注册商标。金利来公司经仔细调查,发现标有金莉莱商标的衬衫和领带是由福建省宏华服装厂生产。1992年7月,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宏华服装厂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要求宏华服装厂停止侵害,赔偿金利来公司的经济损失。诉讼中,宏华服装厂辩称,本厂使用的商标为"金莉莱",而金利来公司的商标为"金利来",三个字中有两个字不同,不能称为对金利来公司商标权的侵犯。问题:本案中宏华服装厂是否侵犯了香港金利来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案例分析题】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问题:(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
【案例分析题】丹阳化工厂享有对“玉兔”图文商标和“玉兔”文字商标的所有权。2002年3月19日丹阳化工厂与丹阳市玉兔乳胶厂(下称乳胶厂)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双方约定乳胶厂许可丹阳化工厂继续享有上述商标的排他使用权,并由丹阳化工厂负责处理上述商标相关的所有事务,包括侵权争议的处理事务,所得归丹阳化工厂。五兔王胶水厂分别于1996年和1997年获准注册“玉虎”与“兔王”商标。2002年2月五兔王胶水厂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组合使用其注册的“玉虎”、“兔王”商标,将其中“玉”和“兔”字故意放大,造成“玉兔”的视觉效果。丹阳化工厂以五兔王胶水厂侵犯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问题:五兔王胶水厂组合变形使用自己注册的“玉虎”、“兔王”商标是否侵犯“玉兔”商标专用权?
双差分对电路的优点包括[]
A. 有增益
B. 不用变压器
C. 易于集成
D. 体积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