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最早流行于()。
A. 中国
B. 日本
C. 英国
D. 德国
开证行为H国一银行,议付行为K国一银行。根据信用证规定,应提交由申请人指定的两个人出具和签署的检验证书。开证行通知说,有权签署该单据的个人的签字样本保存于该行(以便收到单据后对照进行核验)。信用证通知中既未指名这些人的姓名也未提供其签字样本的副本。议付行向开证行提交了该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开证行随后以检验证书的签字未经授权为由提出拒付。拒收单据的理由是,检验证书的签字人与在开证行留存记录上的签字人不一致。( )
A. 银行仅审核提交的单据,除此别无它责。即使单据签字符合原始签字,开证行申请人仍可在通知行/议付行不知情的情况下更换姓名。因此,拒付理由不成立,开证行应该付款。
B. 就算检验证书确系伪造,但是议付行并没有责任核验签字的真伪,它只是善意地做了议付,并不知道存在伪造,因此它有权要求开证行付款。
C. 信用证规定签字将由开证行对照其存档样本进行核验。然而,开出的信用证连最起码的签字人姓名都未指明,这是不符合国际标准银行惯例的,国际商会不鼓励这样做。因此拒付理由不成立。
D. 鉴于信用证的条款,如果检验证书上的签字确与开证行存档不符,则开证行拒付是正当的。议付行行如果选择议付这样的信用证应自担风险,除非保留向受益人追索的权利。
开证行I银行开出其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并通过A银行通知受益人。单据被提交到C银行(沉默保兑行)议付。信用证要求:质量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官方的谷物出口检验证书。保兑行审核了单据并以以下不符点拒付:质量证和植物检疫证书于2006年12月11日出具,但是装运日期却是2006年12月8日。( )
A. 两种单据的出具日期都不得晚于装运日期,拒付理由成立。
B. 本案例中如果所涉及的两种单据都正确引用了提单细节和货物的实际情况。
C. 银行应该接受所提交的单据。检验证的出具日期晚于装运日期的情况是可能存在的,受益人不能为了单据相符而伪造日期,因此拒付理由不成立。
D. 如果该单据的出具日期晚于装运日期并且没有另外申明检验日期是在装运日当天或早于装运日,则该单据是不可接受的。但是沉默保兑行没有拒付的权力,只有开证行有这个权利。
有一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商业发票,该信用证对货物的描述如下:520件100%纯丝绸女裤,贸易术语为FOBXXX港,从ABC港运至DEF港。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认为单证不符,理由是商业发票没有注明FOBXXX港贸易术语。( )
A. 开证行的拒付是无理的,商业发票上没有必要注明贸易术语。
B. 开证行的拒付是无理的,因为信用证没有要求商业发票上必须注明贸易术语。
C. 开证行有权拒付,“贸易术语为FOBXXX港”是信用证中货物描述的一部分,发票的货物描述应该与信用证的描述相符合。
D. 开证行接受不接受单据都可,看实际需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