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原材料按计划成本法核算。甲材料计划单位成本为10元。该企业2017年6月初有关核算资料如下: “原材料”账户月初借方余额20000元,“材料成本差异”账户月初贷方余额700元,“材料采购”账户月初借方余额40000元,“存货跌价准备”账户的月初贷方余额为600元(假设上述账户核算的内容均为甲材料)。2017年6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6月5日,企业上月已付款的购入甲材料4040千克如数收到,已验收入库,即期初材料采购全部入库。 (2)6月20日,从外地A公司购入甲材料800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价款为80000元,增值税额13600元;运费1000元(不含税,按照11%计算增值税),企业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各种款项,材料尚未到达。 (3)6月25日,从A公司购入的甲材料运达,验收入库时发现短缺40千克,经查明为运输途中合理损耗(定额内自然损耗),按实收数量验收入库。 (4)6月30日,汇总本月发料凭证,共发出甲材料7000千克,全部用于产品生产。 (5)假设甲材料本期末的可变现净值为72000元。 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元。(差异率保留4位小数)
A. 69849.99
B. 70150.01
C. 70500
D. 69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