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3日,空客宣布:由于对之前的线路重装问题所需时间和困难估计不足,尽管研发人员有足够的能力,A380将不得不在16个月内第三次延迟交机。此时,整个交机进度已经延后约两年。 如果说有什么能够给空客的延期时间表做最佳的注脚,那一定是“走马灯式”的领导层更迭。A380试飞的当天,空客公司宣布重大人事调整,任命马里奥•海宁为A380项目负责人,取代原负责人。当时,空客已面临赔偿,海宁上任后的首要任务便是确保A380不再延迟交货。接着,7月上任的首席执行官克里斯蒂安•斯特雷夫上任仅仅100天便愤然宣布辞职。继任者路易•加洛瓦推行一个新的节约成本计划:解决超支问题,并将新产品开发周期缩短为2年。 发货时间推迟两年,项目成本增加了至少30%的空客公司,不得不通过大规模的重组、毫不留情的裁员和关闭工厂的举动来确保收支平衡。 如果说A380风波能有受益者的话,那一定是宿敌波音。对未来一段时间准备采购大容量飞机的客户们来说, 波音的747扩大型“梦幻客机”将是更好的选择。对项目进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这一问题的看法,不正确的是()。
A. 造成某一项目发生变化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
B. 项目在进行过程中发生变化肯定是不好的
C. 主要团队成员离开也可能造成项目发生变化
D. 顾客改变初衷会导致项目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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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提出申请。
A. 二日内
B. 三日内
C. 五日内
D. 七日内
某投资公司建造一幢办公楼,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5月30日。该投资公司于2011年3月6日发出招标公告,共有5家建筑施工单位参加了投标。第五家施工单位于2011年6月2日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开标会于2011年6月3日由该省建委主持。经过综合评选,最终确定第2家施工单位中标。投资公司(甲方)与中标单位(乙方)双方按规定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1年8月16日。工程开工后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 事件1:因拆迁工作拖延,甲方于2011年8月18日才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导致乙方A、B两项工作延误了2d,并分别造成人工窝工6个和8个工日;但乙方C项工作未受影响。 事件2:乙方与机械设备租赁商约定,D项工作施工用的某机械应于2011年8月28日进场,但因出租方原因推迟到当月29日才进场,造成D工作延误1d和人工窝工7个工日。 事件3:因甲方设计变更,乙方在E项工作施工时,导致人工增加14个工日,相关费用增加了1.5万元,并使施工时间增加了2d。 事件4:在F项工作施工时,因甲方供材出现质量缺陷,乙方施工增加用工6个工日,其他费用1000元,并使H项工作时间延长1d,人工窝工24个工日。 上述事件中,A、D、H三项工作均为关键工作,没有机动时间,其余工作均有足够的机动时间。 乙方能否就上述每项事件向甲方提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请说明理由。
ABC会计师事务所在2013年的年报审计工作中,指派合伙人A作为甲公司的项目合伙人。在制定具体审计计划时,项目合伙人A作出如下安排:(1)针对特别风险,拟仅实施实质性程序,只要收集大量的数据,通过实质性分析程序即可揭示重大错报。(2)为应对应收账款项目计价和分摊认定的重大错报风险,应收账款全部采用积极式函证,同时扩大函证程序的范围。(3)在获取关于管理层意图的审计证据时,由于获取支持管理层意图的信息有限,因此仅限于执行询问程序,不再做其他审计程序。(4)甲公司2013年度多次向银行抵押借款。为应对与财务报表披露的完整性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扩大对实物资产的检查范围。(5)在做存货监盘时,由于甲公司部分产品涉及军事机密,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存货监盘不可行。因此本次审计计划中拟不执行存货监盘程序以及其他审计程序。要求:针对以上内容,请分别说明项目合伙人A的安排是否正确,并简要说明理由。
甲公司2013年初将一幢自有二层楼房租赁给乙公司作为经营用房,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5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在每月初的前3天支付上月的租金。合同未约定房屋维修责任的承担以及是否可以转租等问题。 2014年8月,乙公司为改善条件,未经甲公司同意,在该房屋内改建一间休息室,并安装了整体橱柜等设施。甲公司得知后要求乙公司拆除该休息室及设施,乙公司拒绝。 2015年3月,甲公司有意出售该租赁楼房,因乙公司无意购买,甲公司遂将租赁楼房转让给丙企业,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所有权后,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当事人为由向乙公司表示要解除租赁合同,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但愿意每月增加租金1000元,丙企业表示同意。 2015年8月,租赁楼房的部分门窗自然损坏,乙公司要求丙企业修理,丙企业一直未予理睬,乙公司自行找某装修企业维修,为此支付维修费用4000元。 2015年10月,乙公司另购买了一办公大楼。遂将其所租赁楼房转租给丁企业。丙企业于2016年1月3日得知转租事实后,以不得转租为由向乙公司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上月未交付租金6000元,乙公司表示,维修费用可以抵销4000元租金,只愿意再支付2000元,但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 要求: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所有权后,可否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当事人为由解除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