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20日,王女士在本市兴盛商场购买了一个电饭锅。当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饭锅过程中,因电饭锅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2004年4月2日。王女士以兴盛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兴盛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兴盛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饭锅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兴盛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饭锅的生产者东风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兴盛商场败诉。问: 被告兴盛商场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查看答案
计算题: 张先生系某市一公司职员(中国公民),2006年1~6月收入情况如下: (1)每月取得工资收入3000原。 (2)1月份取得上年一次性奖金48000元(上年每月工资2600元)。 (3)3月份取得特区权使用费所得50000元。 (4)4月份取得从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20000元。 (5)每月取得出租居民住房租金收入5000元(按市场价出租,当期未发生修缮费用)。 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500元的50 2超过500元~2000元的部分1025 3超过2000元~5000元的部分15125 4超过5000元~20000元的部分20375 5超过20000元~40000元的部分251375 6超过40000元~60000元的部分303375 7超过60000元~80000元的部分356375 8超过80000元~100000的部分4010375 9超过100000的部分4515375 要求:
2010年5月,李某在W省A市(非经济特区)永康花园购买商品房一套。2009年8月,李某委托A市天一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出租该住房,经天一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联系,李某与承租人乙某签订了租赁合同,进行了租赁登记备案,租期自2010年9月1日开始,为期两年,实际成交月租金800元。2011年3月,李某欲出售该房屋,又委托天一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实行独家代理销售,经天一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联系,李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契约中载明的成交价格为16万元,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价格时,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认为其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通知交易双方进行房地产评估,或按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18万元缴纳税费,于是李某与王某委托A市春晖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19万元。按国家规定,本例中,李某委托天一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实行独家代理销售,天一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应收的房屋买卖代理费用最高为()元。
A. 480
B. 960
C. 2400
D. 4800
某出境展览会办展单位将两批展品及相关展览用品以空运方式运经德国法兰克福,拟分别参展于柏林和维也纳的两个国际会展,展期均为6个月(属海关行政许可项目)。 考虑到在柏林参展的展品采用展销结合的方式,且销路尚好;而在维也纳参展的展品,因受该国进口制度的影响,展品能否留购,尚无定论,故办展单位对参展于柏林和维也纳两个国际会展的展品及相关展览用品分别以“一般贸易”和“展览品”的贸易方式申报出口。 两批参展商品及相关展览用品出境后,其中已按“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出境的展品及相关展览用品,因受金融危机影响,有部分展品无人问津,展会结束后,即在规定期限(1年)内退运境内;而按“展览品”贸易方式报关出境的部分展品,却因价廉物美,在展出期间即被订购。 因维也纳国际会展延期,部分参展展品未能在规定期限复运进境。 根据上述案例,解答下列问题:运往维也纳参展的部分展品在展出期间即被订购,应按下列规定报关
A. 在复运进境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正式出口手续
B. 向海关提交“展览品清单”
C. 需缴纳出口关税的,适用海关接受该企业再次填写报关单办理出口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D. 对属出口许可制度管理范围的,应提交有关许可证件
背景 某施工单位承担了一个厂区内管道安装工程。项目部不设立资料员专门管理技术文件资料,要求各专业责任工程师管理本专业的技术文件资料,资料使用完后交回技术部门负责人,由他自己存放整理。工程施工到工艺管道水压试验阶段,进行管道系统检查时,发现压缩机厂房内一条管道的管径和走向与图纸不符。同时,在该管道管段图中有2道进行过2次返工的焊道,也找不到该焊道的无损检测报告和返修通知单。据配管责任工程师回忆:压缩机厂房管道进行了修改,设计变更单在设计单位交予他后直接发放到班组施工作业,自己存的一份设计变更单记不清是否归档,作业完成后找不到了。无损检测报告和返修通知单在无损检测工程师手中,由于其工作调动离开项目,不知那部分资料现在何处。由于查找技术文件资料,水压试验被迫推迟。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部门负责人不设立资料员,由各专业责任工程师管理本专业的技术文件资料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