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招标人对其中4台蒸汽锅炉的采购招标过程时间安排如下: (1)2008年8月9日-2008年8月14日发售招标文件; (2)2008年8月16日上午9:00点组织投标预备会议; (3)2008年8月16日下午4:00点为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2008年8月17日上午9:00点组织现场考察; (5)2008年8月20日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修改了几个关键技术参数; (6)2008年8月29日下午4:00为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 (7)2008年8月30日上午9:00点投标截止; (8)2008年8月30日上午9:00~11:00,招标人与行政监管机构审查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合同业绩等原件; (9)2008年8月30日上午11:00,开标; (10)2008年8月30日下午1:30~2008年8月31日下午5:30,评标委员会评标; (11)2008年9月1日~2008年9月3日,评标结果公示; (12)2008年9月4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13)2008年9月5日~2008年9月6日,签订供货合同。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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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1月发生以下业务: (1)将上月委托加工收回的5吨葡萄酒,4吨加工成药酒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价款25万元;剩余1吨作为本企业招待客户使用,按同类葡萄酒的不含税销售价折合为6万元。 (2)向某商贸企业销售白酒8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并同时收取白酒品牌使用费37.44万元。 (3)销售干红酒15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将10吨不同度数的粮食白酒组成礼品盒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0万元。 (4)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企业销售白酒16吨,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80万元,本月收取60%的货款。其余货款于下月10日收取,由于本月资金紧张,经协商,本月收取不含税货款30万元,甲企业按收到的货款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5)接受乙企业提供的价值10万元原材料,委托加工散装药酒1000公斤,交货时向乙企业收取不合增值税的加工费1万元,并代收代缴乙企业消费税。 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
ABC会计师事务所拟承接以下客户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假定存在以下情形:(1)A公司2013年度的财务报表由XYZ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报告。近日因XYZ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A公司拟另行委托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2013年的财务报表并出具审计报告。A公司只同意ABC会计师事务所与承接2012报表审计的K会计师事务所沟通。 (2)B公司以招标的方式选聘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在应邀投标时,ABC会计师事务所在其投标书中说明,如果中标,即可与B公司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无须另行通知。 (3)C公司为参与企业购并委托审计,在业务约定书中约定为按审计后资产的千分之五收取审计费用。 (4)D公司委托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2013年财务报表,现因急需为取得银行贷款要求ABC会计师事务所加快进度加班完成,承诺一旦如期完成,将安排项目合伙人去欧洲旅游。 (5)E机构为一家公益组织,2013年初ABC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为其管理的公益基金的收支设计内部控制,现接受委托审计其2013年度财务报表,为此,双方另行签订了业务约定书。 (6)在承接F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了解到拟安排本次审计项目经理的妻子在F公司担任人事部经理,事务所安排了同一部门的注册会计师担任本审计项目的经理。 要求:针对事项(1)至(6),逐项指出是否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并简要说明理由。
甲木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实木地板的生产、销售,同时从事木制工艺品、筷子等的生产经营。 (一)相关资料 2017年12月,甲公司发生下列业务: (1)购进油漆、修理零配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万元、税额8.5万元。 (2)购入原木,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为200万元。 (3)将橡木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本月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81.9万元,将部分橡木做成工艺品进行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52.65万元。 (4)销售自产B型实木地板4.5万平方米,不含税销售额为每平方米28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收取包装费11.7万元,开具普通发票。 (5)将自产C型实木地板0.1万平方米用于本公司职工食堂装修,成本为5.43万元,C型实木地板没有同类销售价格;将自产的D型实木地板O.2万平方米无偿提供给某房地产公司,用于装修该房地产公司的样板间供客户参观,该批D型实木地板的成本为18万元,市场销售价为每平方米160元(不含增值税额)。 已知: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和成本利润率均为5%;相关发票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二)甲公司财务人员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情况: (1)当期进项税额=8.5+22=30.5(万元) (2)当期销项税额=81.9÷(1+17%)×17%+52.65÷(1+17%)×17%+4.5×280×17%+11.7÷(1+17%)×17%=235.45(万元)。计算甲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某上市公司自2013年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48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0万元、营业外收入1000万元、投资收益500万元,发生主营业务成本250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1000万元、营业外支出15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000万元、管理费用3000万元、销售费用10000万元、财务费用1000万元,实现年度利润总额6000万元。 当年发生的相关具体业务如下:如下: (1)广告费支出8000万元。 (2)业务招待费支出350万元。 (3)实发工资4000万元。当年6月5日,中层以上员工对公司2年前授予的股票期权500万股实施行权,行权价每股6元,当日该公司股票收盘价每股10元;其中高管王某行权6万股,王某当月工资收入9万元。 (4)拨缴职工工会经费15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90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60万元。 (5)专门用于新产品研发的费用2000万元,独立核算管理。 (6)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金1500万元,该资产减值损失准备金未经税务机关核定。 (7)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中包括国债利息收入200万元,购买某上市公司股票分得股息300万元,该股票持有8个月后卖出。 (8)获得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补助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500万元,已取得财政部门正式文件,支出400万元。 (9)向民政部门捐赠800万元用于救助贫困儿童。 (其他相关资料: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必要手续) 计算高管王某6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