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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出口企业按FCAShanghaiAirport条件向印度某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为:买方凭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货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货物运至机场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了航空运单。我方随即向印度买方发去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货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等有关单据送至孟买某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来收取单据并电汇货款。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方交货延迟为由拒绝付款提货。我方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双方争执不下。问:我方是否交货延迟?买方是否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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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某公司给外商报价CFR伦敦111欧元/箱,对方要求改报FOB上海价,此货采用班轮运输方式,班轮公司以“W/MorA.V”计费,已知:货物外形尺寸为40cm×50cm×40cm,毛重为105公斤/箱,班轮公司规定的运费吨为100欧元,从价计费率10%,并要求加收港口拥挤附加费10%。试问:我方应改报FOB上海多少?

索赔期限如何掌握?

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按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合同中规定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我方是否答应?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同英国某进口商签定一份CIF合同,出口轻工业产品。合同规定:(1)装运期为1996年10月由上海港运往英国某港;(2)卖方应保证载货船只不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如迟于此期限到达,买方可以取消合同,如届时货款已收妥,卖方应将所收货款如实退交买方。合同签定后,出口公司就此合同性质展开争论。一方认为,该合同仍属CIF合同,应按CIF术语性质履行。另一方认为,合同中的特殊条款规定改变了CIF的性质,该合同不应认为是象征性交货的CIF合同。问:这是真正的CIF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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