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C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收到巴黎D公司发盘:“煤炭200公吨,每公吨312美元CFR中国口岸,7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4日复电:“若单价为3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D公司16日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煤炭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7日复电“接受你12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问:此时合同能否成立?简述你的理由。
我某出口企业于5月21日用电传向美商发盘销售纺织品,限5月27日复到有效。5月22日收到美商发来电传称:“如价格减少5%可接受。”我方尚未对美商来电做出答复,由于纺织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剧涨,美商又于5月24日来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你5月21日发盘,请告知合同号码。”试问:在此情况下,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公安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被处罚人( )。
A. 现住地派出所
B. 户籍地派出所
C. 居住地居委
D. 工作单位
公安机关实施公告送达的,公告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 )。
A. 十日
B. 三十日
C. 六十日
D. 九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