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该公司1%、2%和5%的股份,现该3人欲向公司的股东大会提出一项临时提案。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该项临时提案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 甲、乙、丙均可以单独提出临时提案
B. 临时提案应当书面向董事会提交
C. 该临时提案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D.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可以用劳务出资
B. 全体股东的无形资产出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C.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D. 股东不得以特许经营权出资
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5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乙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出资。乙于1月7日将房产交付公司,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5月9日,股东丙诉至法院,要求乙履行出资义务。5月31日,法院责令乙于10日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6月6日,乙完成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乙享有股东权利的起始日期是()。
A. 1月7日
B. 1月5日
C. 6月6日
D. 5月31日
甲以实际价值为50万元的房屋作价100万元投入A有限责任公司,为了逃避补足出资的义务,甲与知情的乙私下达成协议,由乙购入甲在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公司可以要求甲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乙承担补充责任
B. 公司可以要求甲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乙承担连带责任
C. 公司既不得要求甲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也不得要求乙补足该差额
D. 公司不得要求甲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只能要求乙补足该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