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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验收即强行使用,发包人可否以工程未经验收、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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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揽了一个合资企业的工程,工程价款为总价包死。当时建设单位招标时未包含二层商场的装修工程,我们在投标时也未将该部分的工程包含在内,后公司以最低价中标,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建设单位强迫公司在总价中把二层商场的装修包含在内,后公司无奈将此内容写入合同。在施工中,建设单位又将该装修工程拿出另外发包。在结算时,非要将该部分工程从总价中拿出,双方为此争执不休。请问:业主擅自将二层商场的装修工程另外发

《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修复后验收仍不合格,不予支付工程款。请问:修复(整改)有无次数限制,是否只限于一次,修复整改几次工程质量仍不合格,发包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还是继续整改?在承包人整改后工程质量仍不合格,发包人是否有权选择其它施工单位来修复,还是继续由原施工单位来整改

按照建设部2003年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采用综合单价及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报价方式,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综合单价固定,工程量按实结算,合同还约定:原投标价不变,新增项目和数量、原清单中有单价的参照原清单;原清单中没有单价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原清单没有类似项目时,由施工单位提出,业主审核后确定。请问:相对于投标时清单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增项,合同价款是否可以

只要建筑质量合格,合同无效按《司法解释》1第二条的规定,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是否可以类推,不管施工企业有没有资质,只要建筑质量合格,都可以承揽工程,这是否在客观上鼓励违法?这一规定是否与《建筑法》相抵触?这应当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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