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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受聘于一家技术咨询服务公司,每月领取税后工资3600元,公司每月按规定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1)2013年6月1日,公司与任职8年的李某解除了聘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金120000元(该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0元)。李某认为,自己取得的上述补偿金为补偿性质的收入,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13年6月8日,李某从外单位取得技术咨询报酬50000元,将其中16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贫困地区,李某计算其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5440元[(50000-16000)×(1-20%)×20%]。 (3)2013年6月1日~12月31日,将自有住房按市场价格出租给个人居住,月租金2000元。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李某认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680元[(2000-800)×20%×7]。 (4)2013年8月,与一家证券交易所签订期限为6个月的劳务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每月为该 交易所的股民讲课四次,每次报酬1000元,李某认为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60元[(1000 -800)×20%×4]。 要求:结合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分项指出李某计算的个人所得税错误的原因,并计算出正确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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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A牌卷烟(不含税调拨价100元/标准条)及雪茄烟,2013年8月发生如下业务: (1)从烟农手中购进烟叶,买价100万元并按规定支付了10%的价外补贴,将其运往甲企业委托加工烟丝,发生运费8万元,取得运费专用发票;向甲企业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12万元、增值税2.O4万元,该批烟丝已收回入库,但本月未领用。 (2)从乙企业购进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烟丝,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万元; (3)进口一批烟丝,支付货价300万元、经纪费12万元,该批烟丝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之前发生运费及保险费共计38万元。 (4)以成本为350万元的特制自产烟丝生产雪茄烟。 (5)本月销售雪茄烟取得不含税收入600万元,并收取品牌专卖费9.36万元;领用外购烟丝生产A牌卷烟,销售A牌卷烟400标准箱,每条售价100元。 (6)本月外购烟丝发生霉烂,成本20万元。 (7)月初库存外购烟丝买价30万元,月末库存外购烟丝买价50万元。 其他条件:本月取得的相关凭证符合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烟丝关税税率10%。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为56%、150元/箱,雪茄烟消费税税率36%。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当月甲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2)当月该卷烟厂进口烟丝应缴纳进口环节税金合计。 (3)当月该卷烟厂领用特制自产烟丝应纳消费税。 (4)当月准予扣除外购烟丝已纳消费税。 (5)当月该卷烟厂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消费税。(不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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