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方投资者一般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但经有关财税机关证明,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以在中国境内投资分得的人民币利润缴纳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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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从乙企业购迸一批原材料,价款为80万元,甲企业开出一张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已承兑的商业汇票给乙企业,丙企业在该汇票上记载了保证事项。乙企业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转让给了丁企业并在汇票背面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丁企业持票后,又将该票据背书给了S公司。汇票到期时,S公司委托银行收款,才得知甲企业存款账户不足支付,银行将未付票款通知书和该商业承兑汇票一同交给了丁企业。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S公司可以向哪些票据当事人行使追索权?理由是什么?
(2)S公司行使追索权其追索金额包括哪几部分?
甲、乙、丙于2006年8月拟出资设立从事商品批发与零售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各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中约定的有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由甲以评估作价的5万元实物出资、乙以专利权评估作价3万元出资、丙以2万元的现金出资。
(2)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为2.5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
(3)公司成立后,若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应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与其他股东无关。
(4)公司以股东会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经理为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监事的每届任期均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5)公司发生亏损,以税前利润弥补;超过用所得税税前利润弥补期限仍未补足的亏损,可依次以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弥补。
(6)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公司年度可分配利润在注册资本10%以下时,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而是由各股东平均分配。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该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以及货币资金的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2)股东首次出资额及出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3)免除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4)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任期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5)公司弥补亏损的规定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6)股东分取红利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A签发一张汇票给收款人8,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B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D以披露c的隐私为要挟,仅提供2万元的货物就使得c将5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自己。D将该汇票又赠与E,E并不知D取得票据所采取的手段。E因向F购买货物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F,F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遭到拒付。F向E行使追索权时,E称F提供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故拒绝支付票款。
根据上述事实及《票据法》的规定,请回答下列问题:
(1)E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E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属于我国《外资企业法》的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