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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男,34岁。王某,女,30岁。张、王二人结识后,曾一度姘居,后来张某教唆王某卖淫挣钱。不久,张某给王某介绍了一名男子,三人到一树林里,由张放风,王某与该男子发生了两性关系。事后,男子给王某50元钱。后来,张某又给王某介绍了一个姓李的男子。张某在一宾馆开了302号房间,李某给了王某100元钱,李、王二人到到302号房间发生两性关系。此时,公安机关正在对该宾馆进行日常治安检查,宾馆服务员赵某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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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地养殖专业户。由于方某鱼塘内的鱼常在夜间被偷,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余元。2005年6月,方某请来本村电工汪某在鱼塘周围设置了电网,每到傍晚便将电网通电,2006年4月某日晚间,方某和汪某正在鱼塘内喝酒,忽然听到一声惨叫,方某连忙拉闸断电。二人出门查看,发现村民赵某被击倒,方某遂找来一辆农用车,将赵送往医院。因抢救及时,赵某短暂休克之后,即苏醒过来,后恢复正常。公安机关在向赵某调查取证时,

2006年5月1日,球迷魏宝(男,15周岁)在观看足球比赛时认为裁判不公,纠集多人对裁判进行围攻,球迷周宾对其行为进行指责,魏宝大怒,对周宾拳打脚踢,经鉴定为轻微伤。观众刘东上前进行劝阻时,魏保打了其两个耳光,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5月1日10时,派出所张辉讯问魏宝,但是他拒不承认,民警张辉让其反省,只到5月2日11时,魏保才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分局根据取得的其他证据将魏宝以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为由

赵某因自行车被盗到派出所报案,经民警调查系钱某所为,被盗自行车同时被追回扣押。办案民警孙某把自行车作为上下班的工具,赵某多次索要未果。孙某声称该自行车是证据已经扣押,在案件未办结之前不能退回。经县公安局批准对钱某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孙某在当场收缴罚款后,向钱某出具了由县财政局统一制发的收据,钱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由一同来此地打工的老乡作为担保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公安

某日,郑某与卖淫女徐某(15岁)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郑某付给徐某200元,正欲离开时,在宾馆门口被查获。民警小鲁和小孙经出示警官证,宣布对郑和徐口头传唤,郑某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小鲁和小孙分别用手铐将郑、徐铐起来,带至县公安局询问,并补办了传唤证。根据郑和徐的交待,县公安局分别对两人决定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2000元。郑不服,要求申请行政复议,并请其哥哥作担保,其治安处罚决定暂缓执行。徐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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