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行开立了不可撤销跟单议付信用证,通过A行(议付行)通知受益人,信用证规定:采用空运,不迟于2007年7月5日发运,信用证到期日为2007年7月21日。受益人于7月15日向A行提交信用证下的单据,其中空运运单中有如下注明:(1)空运,(2)航空运单出单日期是2007年6月20日,(3)航空运单用一个特定批注表示发运日期是2007年7月5日,航班号是127。A行收到单据,认为单证不符,拒绝接受单据。( )
A行的做法是错误的,实际装运日期是7月5日,单据是在允许的限制时间内提交的。
B. A行的做法是错误的,空运单据是在装运日后21天内提交给议付行的,不构成延迟交单。
C. A行的做法是正确的,空运单载明的出单日期是6月20日,根据UCP600的有关规定,必须在装运日后21天之内交单,即必须于7月11日或之前交单,受益人7月15日交单,构成延迟交单。
D. A行的做法是正确的。所有空运单据的出单日期就是实际装运日期,因此6月20日是实际装运日期,受益人的行为构成了延迟交单。
一不撤销信用证规定如下:全套正本三份提单做成发至申请人的指定人和一张正本提单由载货船只的船长交给申请人。( )
A. 可以接受该信用证,并按合同要求发货。
B. 应该要求申请人和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因为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非常不利。
C. 信用证凭着交来不完整的一套提单和其他单据即可使用其金额,其余一份正本提单必须在信用证以外处理,不符合UCP600的规定。
D. 该信用证遭到拒付的风险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