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果酒。2014年8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从国内购进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0万元,由于运输途中保管不善,原材料丢失3%。
(2)从国内购进一台生产用机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另外支付运费10万元(不含税),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1.10万元。
(3)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劳保用品一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万元、增值税税额0.06万元。
(4)从国内购进一辆小汽车自用,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3.40万元。
(5)企业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成本5万元,该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6)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白酒,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200万元,本月应收回60%货款,其余货款于9月10日前收回,本月实际收回货款50万元;另收取优质费3.51万元。
(7)销售果酒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34万元(合同约定3个月后收回包装物并退还押金)。
假定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
该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3.60+17+0.06=30.66(万元)
当期销项税额=(50+15)×17%=11.05(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11.05—30.66=一19.61(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指出该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哪些问题,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规定高压测量的误差不大于±3%。
王海现在是某县高中一年级的学生。因学习成绩优异。连续两次跳级,比一般学生提前两年毕业,拿到了初中毕业证。今年初,其父母因意外交通事故被撞成重伤,需要在家长期休养。其弟尚年幼,无人照顾,责任田无人耕种,且家中经济比较拮据。因此,父母做出决定,暂不让王海继续上高中,让他留在家中照顾父母和弟弟,并耕种责任田。等家境好转后,再继续上学。学校见其成绩优异,执意不肯让其弃学回家。对其父母声称:王海虽拿到初中毕业证,但只接受了7年义务教育,未达到国家法定的9年义务教育的要求,如果让其中断学习,就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学校担不起这个责任。因此,学校要求其父母克服暂时困难,继续让王海上学。 请问:学校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