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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成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有限合伙人,丙为普通合伙人,经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项:(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丙参与吸收丁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的表决,甲表示反对。丙认为,作为有限合伙人,甲的行为属于参与执行合伙事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乙未经甲和丙同意,代表合伙企业私下与戊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且戊有理由相信乙为普通合伙人。对此,甲非常不满意,并要求乙对该合同产生的后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丙依法退伙后,甲、乙决定继续经营。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在事项(1)中,丙的看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在事项(2)中,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在事项(3)中,甲、乙决定继续经营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1)在事项(1)中,丙的看法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2)在事项(2)中,甲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3)在事项(3)中,甲、乙决定继续经营不合法。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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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和承销的证券公司共同负责。()

【参考解析】:该规定是针对不确’定债权在破产申报中的处理。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在条件没有出现或者期限没有到来时,还不能行使其所享有的债权。但如果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的财产就要依破产程序进行处理,一旦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就要在所有债权人中进行分配,因此,对于不确定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进行债权申报,申报后的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程序享有破产案件中当事人的权利。
(1)关于附条件的债权申报
附条件的债权虽然在条件成就时生效或者失效,但他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此,附条件的债权从法律效力上看,是已经成立的债权,只是债权人能否最终行使权利,或者债权是否消灭,取决于债权所附条件成就与否。而是否构成破产债权是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已成立的债权为限,并不要求债权人能否有效的行使债权,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附条件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对于附条件的债权,在生效条件成就前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前,管理人将其分配额提存,待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时,对附条件的债权人进行分配。
(2)关于附期限的债权申报
附期限的债权分为附生效期限的债权和附终止期限的债权两种。
①附生效期限的债权,在期限届满时发生效力。因其债权已经成立,即使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所约期限未届满的,按照规定仍然有权进行债权申报,享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地位。②附终止期限的债权,在期限届满时失去效力,这种债权只要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只要当事人所约定的债权期限未届满的,就构成破产债权。
(3)关于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申报
在进入了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后,所争议的债权是不确定的,只有在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生效判决或者仲裁决定后,其债权才能确定。如果该争议的债权与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债务人债务相联系,债权人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情况下,仍可以申报债权,作为债权人参加到破产程序中来。

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应按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诉讼,不可以在破产案件申申报债权。()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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