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8月1日,张先生投保了人寿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同年8月30日,张先生在工作时右手不慎卷入分切机内,致使右手中指、无名指及小指三指残疾,医院和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为右手小指末节缺失,第二关节僵硬;无名指第二、三节僵硬畸形;中指第二关节僵硬。以上三指掌指尚可活动。张先生根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附《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和《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第20项约定,即"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者给付保险金额的18%"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6万元。保险公司认为,从张先生的伤残程度来看,其右手小指部分缺失,中指和无名指只是部分丧失功能,不符合上述比例表和给付标准第20项"残缺"的规定,只能适用第21项约定"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指骨部分残缺的给付保险金额的2%",即给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4000元。张先生对保险公司的赔付决定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签定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告知张先生"残缺"的含义,双方对这两字的含义发生了歧义,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款双方发生争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即"残"是"残废"的意思,"缺"是"缺失"的意思,张先生的伤残程度符合《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第20项的规定,保险公司应给付张先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3.6万元。请结合所学的知识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
2003年12月,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批柑橘,共计5000篓,价值90000元。铁路运输,共2车皮。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铁路承运部门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保费3500元。2003年12月25日,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2004年1月,到达目的地以后,收货人发现:一节车厢门被撬开,保温棉被被掀开2米,货物丢失120篓,冻坏变质240篓。直接损失6480元。当时气温为零下20度。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丢失的货物120篓,拒绝赔偿被冻坏的240篓。认为造成该240篓损失的原因是天气寒冷,不在货物运输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请结合我们所学的保险原理,分析此案例。
1999年1月5日,某汽车出租公司(以下简称出租车公司)将其所有的桑塔纳轿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被保险人是该出租车公司,保险期限自1999年1月6日零时起至2000年1月5日二十四时止。合同签订后,出租车公司如期交付了保险费。1999年5月2日,出租车公司将一辆桑塔纳轿车过户给罗某个人所有。1999年10月10日,罗某驾车营运时在某地遭到歹徒劫持,其车被抢走。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保险标的转让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变更为由拒赔。罗某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某人于1999年7月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含盗窃险),保额为5万元,保险有效期为1年。8月,该投保人所在单位为全体职工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额为3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2000年1月,该投保人家里被盗,投保人立即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经勘察,核定共计损失7.2万元。三个月后,公安部门未能破案,该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A保险公司接到索赔后,决定向该投保人赔偿5万元。B保险公司接到索赔后得知投保人已从A保险公司获得赔款,遂以投保人已经得到赔付为理由拒赔。请结合我们所学的保险原理,谈谈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