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B. 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罚款处分
C.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D.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由工商部门予以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