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原告甲某一行私人入住由被告乙食品批发部开办的宾馆502房间。该房为标准间,以甲某两个伙伴名义进行了登记。甲某及另外一人也同居该室,但未办理加铺手续。次日凌晨三时许,该宾馆因302房间住客失火,火势迅速蔓延,致使宾馆三层以上发生重大火灾,原告等人为逃生却破窗跳楼,身上有多处被火烧伤,另有跌伤等其他损伤,随身所带物品也付之一炬。 请问:本案中存在哪些民事法律关系?每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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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选项中,属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 保险
B. 赠与
C. 定金合同
D. 保证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本条的罪状形式是()。
A. 空白罪状
B. 简单罪状
C. 引证罪状
D. 叙明罪状
甲、乙、丙3名大学生去“粗粮馆”用餐。粗粮馆的广告上写着“每位25元,国家公务员每位20元”。甲、乙、丙3人认为这是对非公务员消费者的歧视,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民法通则》第三条关于“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的原则,侵犯了公民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平等权,因而向法院起诉,要求粗粮馆撤销广告中对消费者的歧视对待,并返还对原告每人多收的5元钱。一审法院判决,法律并不曾明文规定商家不能对公务员消费者予以优惠,也没有明文规定不能对不同的消费者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因而驳回了甲、乙、丙的诉讼请求。甲、乙、丙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之后,粗粮馆自行撤除了广告词。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能够形成哪些法律关系?为什么?
(2)本案中粗粮馆登出的广告是否违宪?为什么?
(3)本案中甲、乙、丙3人的平等权是否受到侵害?为什么?
名称权是()。
A. 公民享有的人格权
B. 自然人享有的身份权
C. 法人享有的人格权
D. 自然人享有的身人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