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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仅仅用25分钟就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伤害人王玉杰与被告人孟广虎因车辆争道而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孟广虎及同伙将被害人王玉杰打成重伤。案发后1 5个月内,因公安机关未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故无法判断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为尽快了结本案,经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协商:只要被告人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最后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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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陈某、田某等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案
华宁公司是由李某、陈某、田某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东李某以A大厦第13层办公房产出资,但李某既未办理该办公房财产权转移手续,亦未交付于华宁公司使用。
2013年5月10日,苏某与华宁公司约定,华宁公司所欠苏某借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600万元,应于同年8月3 1日返还。 2013年9月5日,苏某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在其出资(200万元)李某、陈某、田某等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案
华宁公司是由李某、陈某、田某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东李某以A大厦第13层办公房产出资,但李某既未办理该办公房财产权转移手续,亦未交付于华宁公司使用。
2013年5月10日,苏某与华宁公司约定,华宁公司所欠苏某借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600万元,应于同年8月3 1日返还。 2013年9月5日,苏某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在其出资(200万元)

威达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案
由于面料价格上涨,连年亏损,资不抵债,2006年5月,威达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达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公司解散决议及向股东分配公司资产的决议。之后威达公司停止经营,但未组织清算,由公司总经理张华负责办理向股东分配的事宜,这期间,公司送货商王某得知此事,遂联系张华,要其支付欠货款。张华认为,公司已经解散,王某应自认倒霉。经向律师咨询,王某到威达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案
由于面料价格上涨,连年亏损,资不抵债,2006年5月,威达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达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公司解散决议及向股东分配公司资产的决议。之后威达公司停止经营,但未组织清算,由公司总经理张华负责办理向股东分配的事宜,这期间,公司送货商王某得知此事,遂联系张华,要其支付欠货款。张华认为,公司已经解散,王某应自认倒霉。经向律师咨询,王某到

赵某与谷某原为同一单位的同事,后双方共同成为单位下属某天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并各占50%的股权比例,并约定其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一开始双方合作尚可,后随着合作的深入以及企业的发展,双方之间的矛盾逐渐暴露并加深。赵某坚持认为,公司必须解散,故其将谷某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其主要的理由是:第一,谷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存在侵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第二,谷某接手公司后,未给赵某

合伙企业改制有限责任公司案
李某、郑某、张某、尤某共同出资经营铁粉加工出售业务,并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A县永安磁选厂”(以下简称“永安磁选厂”)。其中李某名下出资的90万元为铁粉加工机器的使用权。张某仅负出资义务,不参与经营,但参与企业的盈余分配,对外不显示自己的合伙人身份。
201 3年4月,A县对矿业秩序进行整顿。要求永安磁选厂必须在201 3年7月30日前整顿合伙企业改制有限责任公司案
李某、郑某、张某、尤某共同出资经营铁粉加工出售业务,并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A县永安磁选厂”(以下简称“永安磁选厂”)。其中李某名下出资的90万元为铁粉加工机器的使用权。张某仅负出资义务,不参与经营,但参与企业的盈余分配,对外不显示自己的合伙人身份。
201 3年4月,A县对矿业秩序进行整顿。要求永安磁选厂必须在201 3年7月30日前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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