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两家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对外成交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50%,各自结汇,由B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事后,外商开来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但规定允许分批装运。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及时通知了A公司。两家公司都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各出口了50%的货物并以各自的名义制作有关的结汇单据。问:两家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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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仅凭受益人开具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把应由进口商履行的支付责任转嫁给了银行,从而保证了出口商在履行合同后能够安全快捷地收到货款,买方也能够按时收到货运单据,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 (1)为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在提出开证申请时,只需缴纳少量的押金,而无需足额交纳合同款项,并且在公司信誉较好的情况下,开证行可以要求进口商少交或免交押金。在受益人(出口商)据单兑款时,开证行先为进口商垫支,然后再向进口商追缴,这种付款方式减少了进口商的资金占压,从而有利于进口商的资金周转,以便于其进一步扩大业务。如采用远期信用证,进口商还可以凭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单,先行提货,等产品销售后再向银行付款,这就更进一步为进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 (2)为出口商提供资金融通。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将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本地银行贷款,以收购或加工生产出口所需货物;或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将货物打包装船,办理货物出运,然后向当地银行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进而取得贷款。这是当地银行为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这有利于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和更进一步地扩大对外贸易。
中国某企业(以下简称中企)与非洲某国客商(以下简称非商)签订合同,向非商出口800台手扶拖拉机。与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相比,信用证开来的时间较晚,并且计价货币也与合同不符,于是中企电告非商改证.并通报“货已备好,请速改证”。收到该电后。非商立即回电:“证即将改妥,请发货。”于是中企立即发货。可是信用证修改书迟迟不到。发货后中企备好货运等单据到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的拒绝。为了尽快收回货款和避免支付过多的仓储等费用,中企还同意非商按D/P.T/R方式借单提货。可是提货后,一直未支付货款,使中企受到很大损失。请分析一下中企在该过程中的失误。
我某轻工进出口公司与某国JL公司达成一份出口合同,支付条件为:D/P,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JL公司及时在汇票上办理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加上行情看涨,JL公司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并转售。汇票到期时,JL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公司直接向JL公司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公司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