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突然出走,不知去向。A公司内部管理因此陷入混乱。2018年1月,A公司所欠B公司工程款200万元债务到期,B公司要求还款,A公司因无人理事而未予回应。B公司遂于2018年2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公司不能偿还B公司债务的主要原因是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公司无人管理,而非资不抵债,并提出证据证明其账面资产尚大于负债。2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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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以下情况: (1)A公司的股东甲公司抽逃出资100万元,其中A公司董事张某协助其抽逃出资。2017年7月10日,管理人代表A公司对甲公司和张某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张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以其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2)A公司应支付B公司货款200万元,合同约
2017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双方未约定借期内是否支付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应债权人乙公司的要求,丙公司以其挖掘机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7年1月8日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2017年1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
自2018年年初以来,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8年7月1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A公司欠甲公司货款100万元(2018年9月1日到期),甲公司欠A公司修理费100万元(2018年2月1日到期)。2018年7月4日,甲公司书面通知管理人,主张抵销各自的债务(通知中未约定异议期)。20
宏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中因投资决策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后,指定了管理人全面接管贸易公司。经审理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依法宣告贸易公司破产。管理人对贸易公司的相关事项清理如下:(1)贸易公司于2014年9月向A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为B银行。破产申请受理后,B银行仍向持票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