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Q、阿Q和老Q,年龄分别是6岁、12岁和66岁,都从事了下述行为:购买2B铅笔3支、购买价值5000元的项链一条、接受亲友赠与5000元的项链一条、订立遗嘱一份。三人均精神健康。请问:1.自然人可以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请问上述三人分别是何种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什么?2.三人上述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请说明理由?3.简要说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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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1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会于2018年2月就2017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1)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3)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应当如何处理?(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
甲、乙、丙、丁等20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任期、监事会组成、股权转让规则等事项作了如下规定: 公司董事任期为4个;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7人,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2/3以上同意。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期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甲、乙、丙、丁、戊拟发起设立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初步拟定的公司章程包括以下内容: ①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甲、乙共以货币60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作价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80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600万元。因为资金问题,各股东都在成立之时首次出资只缴纳30%,其他部分在5年内缴足。 ②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乙担任经理;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乙兼任公司的监事。③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发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经理应当负责召集和主持。远洋公司成立后经营顺利,迅速发展,于2006年6月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并设立了董事会。2007年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 ①根据经理丙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甲。 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董事乙准备有关发行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③增选戊为公司董事,3年前戊曾因挪用公司财产被判刑6个月。 ④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2)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3)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制度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4)远洋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三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5)指出本题董事会签字存档有无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l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l2万元。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分)(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说明理由。(2分)(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4分)(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3分)(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