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1)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人格尊严”的含义? (2)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名誉”的含义? (3)如何理解“名誉权”的含义,其基本内容是什么? (4)死者是否享有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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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黄某听说后委托赵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赵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黄某家中。但黄某的儿子告诉赵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不在,药也就不要了,请赵某自己处理。赵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黄某是否活着,这药黄家都应该收下。 问: (1)赵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 (2)药是否应由黄家出钱买下?为什么
王某系某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任采购员代表某商贸公司与某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某日,王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某商贸公司开除。但是,某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王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王某凭此介绍信以商贸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乙家电厂 家在与王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王某已被开除一事:乙家电厂家在向王某交货一个月后,王某仍
广州建筑安装公司从邻省的安电设备制造厂购进了2000只电源开关,但回来一检测,发现有1/3质量不合格。经双方协商,安电设备制造厂同意全部退货。但是广州建筑安装公司却一直没有收到2000只电源开关的退货款,几经催讨都没有结果,于是广州建筑安装公司以安电设备制造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但此时安电设备制造厂已经被另一省的电力设备有 限公司所兼并,成为其一个生产分厂。原制造厂领导以制造厂已经不存在为由,拒绝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