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知a,b,c=[1,2,3,4],[5,6,7],[8,9],d=[a,b,c],则max(min(d))的值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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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s=["abc","123","abc123"],则s[2][1]>s[1][2]的值为( )
A. True
B. False
C. 空
D. 不确定
案例分析:我向某国出口一批冻鸡,到货后买方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我提出品质索赔,索赔额达数10万元人民币。买方附来的证件有:(1)法定商品检验证,注明该冻鸡有变质现象,但未注明货物的详细批号,也未注明变质货物的数量或比例。(2)官方化验机构根据当地某食品零售商店送验食品而作出的变质证明书。我方未经详细研究就函复对方同意赔偿。试评析此案例。
案例分析:某国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 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2)收货人实收998箱,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千克。问: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我国某省出口化工产品到澳大利亚,合同规定品质规格为TiO 2含量最低为98%,重量17.5公吨,CIF悉尼每公吨1 130美元,总值19 775美元,L/C方式支付,装运期2010年12月31日前。商检条款“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收到来证后,我方发货并交单。商检证书由河北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出,检验结果为TiO 2含量98.55%,其他各项也符合合同规定。后对方就交货品质提出异议,将澳大利亚商检部门SGS出具的抽样与化验报告副本传真给我方。报告称:据抽样查,货物颜色偏黄,内有可见杂物,TiO 2含量92.55%。我方答复品质符合规定,理由是我方有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的商检证书。但澳方坚持索赔,认为我方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问:该案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