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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某公司向国外出口素色绒10 000码,国外信用证上将品名误写为“考花”。出口公司为了使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将错就错,所有单据上的品名均按“考花”制作。问这样做是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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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进口商购买某商品,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第一批货运抵达目的地后,该进口商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便通知开证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未予理睬。银行仍然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予以议付。议付后,通知该进口商付款赎单,遭到拒付。请问:银行这样处理是否合适,买方拒绝付款赎单是否有道理?

某R进出口公司向卡斯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一笔广东花生果。国外开来信用证有关装运条款规定如下:"50M/Tons of Guangdong Groundnutsin Shell, Loading port:Guangzhou. Bill of lading must be dated not later than May 15, 2006. 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50公吨广东花生果,装运港:广州,提单日期不得迟于2006年5月15日。允许分批装运。)R进出口公司根据上述信用证规定备妥货物于5月3日在广州黄埔港进行装运,并备单办理议付。但单据寄至开证行,于5月15日被提出单证不符:“你第хххх号单据收到,经审核发现你提单记载装运港为黄埔港(Huangpu),而我信用证规定装运港为广州港(Guangzhou)。不符合我信用证要求。请速告对单据处理的意见。”R进出口公司对开证行上述意见认为是故意挑剔,于5月17日发出如下反驳电:“你5月15日电悉。关于我单据不符点之事,我们认为你信用证规定装运港:广州,我们就是从广州的黄埔(Huangpu)港装运的,并未超出你信用证规定的广州范围内,仍然符合信用证要求。所以我们认为我单证是相符的,请你按时付款。”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就案例进行评论。

某一个根据UCP600开立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37000磅规格为1/5.5毫米的马海毛纱,每磅价格为23.98港币……交货指示:1994年8月22日之前至少运出20000磅;2007年8月27日之前运出17000磅”,还规定“信用证金额及数量在5%内浮动是可以接受的。”受益人于2007年8月19日发出20000磅货物(第一笔提款额为479600港币),并于2007年8月24日发出18000磅货物(第二笔提款额为43640港币)。开证行拒收第二笔单据,提出的唯一不符点是“装运货物超过信用证数量。”请问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

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常有的表现一般不包括

A. 淋巴结肿大
B. 不规则发热
C. 咽炎
D. 皮疹
E. 黄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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