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织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点箱,价格为2 500美元/箱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条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银行结汇银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请问:①付款银行的做法有无道理?②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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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澳洲某国出口鲜活品一批,双方规定以即期信用证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一俟开证人收到单证据并承兑后,我行立即付款。”我方银行在审核信用证时,把问题提出来,要求受该条款。但某食品进出口公司的业务员认为该客户为老客户,应该问题不大,遂根的规定装运出口。当结汇单据交到开证行时,开证行以开证人认为单据不符不愿承付。请问:①银行拒绝付款有无道理?②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我某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向外国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为我国,为保证款项的回收,应议付行的要求,我方商请香港某银行对中东某行(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兑。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我方收到通知银行(即议付行)转来的一张即期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我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不久接保兑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破产,我行将不承担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请问:①保兑行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②对此。晴况,我方应如何处理?
我某贸易有限公司以CIF大阪向日本出口一批货物,4月20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一份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50 000美元,装船期为5月份,证中还规定议付行为纽约银行业中信誉较好的A银行。我中行收到信用证后,于4月22日通知出口公司,4月底该公司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请问:①银行的处理方法是否合适?②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