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7日,在河南郑州农村某田野上,几个放羊人在火堆旁烤火。突然,从火堆里发出巨响,村民王德龙被炸伤了眼睛。原来,是在场的少年武小军捡到一只蜡烛般大小的鞭炮,他两次将鞭炮埋入火堆中,从而引起爆炸。武小军的父亲将王德龙送往医院,并为其支付了4000多元的医疗费用。王德龙被鉴定为6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高达50000余元。王德龙多次找到孩子的父亲要求赔偿,但孩子的父亲却认为孩子不懂事,事发现场的成年人看到孩子往火堆里埋鞭炮却不加制止,责任应该由成年人承担。王德龙遂将武小军及其父告上了法庭。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双方争执的焦点即责任的认定,取决于事发现场的成年人是否看到孩子两次向火堆里埋鞭炮的这一行为。在场的另一小孩证明王德龙看到武小军的行为而不加以制止,武小军也如是说。在法院最初调查时,在场的另一个成年人王朝说自己什么也没看到,自己刚坐下,鞭炮就响了。在场的另外两个小孩也证明王朝后到,只看到结果。可是后来在法庭上,王朝却替王德龙作证说,王德龙没有看到武小军往火堆里埋鞭炮。由于王朝的前后说法不一致,法庭对王朝进行了耐心的询问,王朝终于说出了实情:由于王德龙曾帮助王朝的侄女在县城找到工作,所以王德龙找到他要他作伪证时,他碍于人情,便答应了。合议庭在了解事实真相后,当场作出了口头决定,对王朝罚款1000元,拘留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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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某机电安装公司具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1级许可资格,其承接某炼油厂塔群安装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各类塔体就位、各类管道、自动控制和绝热工程等。其中分馏塔为60m高,属于Ⅱ类压力容器,分三段到货,需要在现场进行组焊安装。机电安装公司项目部拟采用在基础由下至上逐段组对吊装的施工方法,并为此编制了分馏塔组对焊接施工方案。 本合同工期为5个月,合同约定:如果工期延误一天罚款10000元,如每提前一天奖励5000元。安装公司项目部对安装工程内容进行分析,认为工程重点是各类塔体吊装就位,为此制订了两套塔体吊装方案。 第一套方案采用桅杆起重机吊装,经测算施工时间需要70天,劳动力日平均30人,预算日平均工资50元,机械台班费需30万元,其他费用25000元,另外需要新购置钢丝绳和索具费用30000元;工程可能会延期2天。 第二套方案采用两台1OO吨汽车起重机双机抬吊,但需要市场租赁,其租赁费10000元/(日·台),经测算现场汽车起重机共需25天,但人工费可比第一套方案降低70%,其他费用可降低30%,工程可能提前18天完成。无需新购置钢丝绳和索具。 在分馏塔着手施工时,项目监理工程师认为机电安装公司不具备分馏塔的现场组焊安装资格,要求项目暂停施工。塔体的绝热采用粘贴法施工,为此项目部组织了技术交底。 本项目塔群安装工程应编制哪种类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2013年6月3日5时20分至50分左右,吉林宝源丰企业有限公司395名员工陆续进入车间工作。6时10分左右,部分员工发现一车间女更衣室及附近区域上部有烟、火,主厂房外面也有人发现主厂房南侧中间部位上层窗户最先冒出黑色浓烟。部分较早发现火情人员进行了初期扑救,但火势未得到有效控制,慌乱逃生。火势逐渐在吊顶内由南向北蔓延,同时向下蔓延到整个附属区,并由附属区向北面的主车间、速冻车间和冷库方向蔓延。燃烧产生的高温导致主厂房西北部的1号冷库和1号螺旋速冻机的液氨输送和氨气回收管线发生物理爆炸,致使该区域上方屋顶卷开,大量氨气泄漏,介入了燃烧,火势蔓延至主厂房的其余区域。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17234m2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 事故调查发现:主厂房屋顶在设计中采用岩棉(不燃材料,A级)作保温材料,但实际使用聚氨酯泡沫(燃烧性能为B3级),冷库屋顶及墙体使用聚氨酯泡沫作为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为B3级)。主厂房火灾危险性类为丁戊类,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主厂房为一个防火分区,事故发生时,南部主通道西侧安全出口和二车间西侧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被锁闭,其余安全出口处于正常状态。主厂房设有室内外消防供水管网和消火栓,主厂房内设有事故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和灭火器。厂房和制冷系统在设计和施工存在挂靠现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分析 某高层民用商住建筑,建筑面积为28096.26m2,地上二十层,地下一层,属一类高层建筑,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大楼内现有行政办公、旅馆住宿、民企公司、普通住户、网吧、商铺等多种用途用房,含商住业主60户,办公业主6户。大楼屋顶设置有1个容量为120m3的生活、消防共用水箱,地下室有2个容量分别为100m3的消防水池,楼内仅消防电梯合用的前室设置有一根室内消火栓系统立管。大楼内消防安全由某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消防监督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大楼20层仅有一处安全出口,且长期上锁;大楼东侧袋形走道尽端两侧的房间至最近楼梯间的距离超过20m;除地下一层的网吧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余楼层均未安装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大楼室内消火栓系统仅有一根竖管,且未设置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管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十九层、二十层未安装室内消火栓;防烟楼梯间与消防电梯合用前室未用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大楼西侧疏散楼梯大部分楼层设置铁门并上锁;部分楼层办公室隔断、吊顶、墙面采用大量可燃易燃材料装修;大楼内部电气线路明敷,未使用阻燃套管;防烟楼梯间及楼层走道内未设置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未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消防用电未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消防管理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