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县城A零售户出售非法生产卷烟,遂指派执法人员甲、乙前往调查。两名执法人员出示了检查证件,表明了身份。后在A的经营场所内查获非法生产卷烟20条,取得非法生产卷烟销售账册一份,并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甲、乙现场制作了勘验笔录,对A进行了询问,A供述共购进20条,准备销售但尚未售出。询问笔录没有经A阅读和确认签字。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进行了录像,为增强录像的证明力,对A的辩解及其他不利于执法人员的部分进行了删减。案件审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从A记录的销售账册发现,A共购进了25条,已经售出5条,遂对A进行了教育,并就进货数量再次对其进行询问,A承认因害怕被处罚未如实陈述,的确购进了25条,已经售出了5条。办案人员认为,对A第二次询问制作的笔录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第一次的询问笔录予以舍弃,不作为定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