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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不久老张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支付2万元保险金给企业。企业对这笔保险金作出如下处理: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债务为由,留下1万元还该笔债务;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受益人的受益权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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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湖南市某个体运输户在该市的保险公司为自己的一辆货车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有效期内,此人因病死亡。他的家业包括这辆汽车全部由他的独生子王某合法继承,仍然还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王某驾驶这辆车时撞倒一个人并送其至医院治疗。交管部门认定责任全在王某,并出具了损失赔偿书,金额为1.2万元。案发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问:保险公司会否同意其申请?原因何在?并说明保险人、投保人各自拥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南方某一私营企业老板林先生,于2001年5月15日为自己投保了20份“人身保险”,保额为300万元,受益人是他的妻子。林老板按规定交清了保费,保险公司也即刻向他签发了保单。然而,真是人有旦夕祸福,就在投保后19天,林老板在前往外地处理业务时,在高速公路上因撞车而意外身亡,经交警鉴定确属交通事故。林老板之妻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请求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虽确认交通事故身亡的事实,却认为应当拒赔,其理由是:保单上有条款规定:“体检不合格者,不得投保该险种”,并指明了体检医院,林先生未曾体检,故不能投保该险种,保险合同不成立。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2002年1月11日,某单位一辆桑塔纳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身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同年5月的一天,该车在饭馆门前被盗,但因盗车人驾车技术不熟练,再加上心里紧张,在饭馆拐弯处与一辆富康轿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严重受损,并造成富康车上一名乘客重伤。后经交管部门裁定,盗车人应负全部责任,但因盗车人暂无经济赔偿能力,交管部门让该车车主垫付。车主垫付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问:保险公司应该如何赔付?

1997年3月,张女士的丈夫孙先生为张女士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年缴保费3100元,受益人为孙先生。1999年2月,张女士与丈夫孙先生离婚。此时,该保单已经缴纳了2年保费,共计6200元。离婚后,张女士持有保单并继续为该份保险缴纳保险费。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的有关权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张女士虽然已缴纳了1年的保费,但保单上的投保人仍然是孙先生。1999年6月,张女士要求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执,孙先生认为该保单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张女士应补偿其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张女士不同意,遂向律师咨询,丈夫孙先生是否有权要求获得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请你谈谈对此案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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