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县天籁公司和B县知音公司在C县订立供销合同,合同约定天籁公司向知音公司出售100台彩电。双方约定运输方式为代办托运。此外双方还还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为仲裁,并约定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为仲裁机构。后天籁公司依约向知音公司提供了彩电。知音公司一直拖欠天籁公司40万元的货款。天籁公司与知音公司多次交涉还款事宜未果,天籁公司于是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知音公司在答辩期内没有提出异议,并出庭参与了辩论。一审法院判决知音公司败诉,知音公司提出上诉,理由是双方已经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为仲裁,人民法院无权审理。问题:
原告天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
招远公司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甲为某国驻华领事,因以下案件涉诉,我国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的有:()
A. 甲以个人名义在某区因购买别墅发生的纠纷
B. 甲因继承遗产而引起的纠纷
C. 甲在旅游途中,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
D. 甲以领事身份为所在领馆购买名贵古典家具而引起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