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唐书·刑法志》载:又舊條疏:“兄弟分後,䕃不相及,連坐俱死,祖孫配沒。”㑹有同州人房強,弟任統軍於岷州,以謀反伏誅,強當從坐。太宗嘗録囚徒,憫其将死,為之動容,顧謂侍臣曰:“刑典仍用,蓋風化未洽之咎,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更彰朕之不徳也!用刑之道,當審事理之輕重,然後加之以刑罰。何者有不察其本而一槩加誅?非所以恤刑重人命也。然則反逆有二,一為興師動衆,一為惡言犯法,輕重有差,而連坐皆死,豈朕情之所安哉?更令百寮詳議。”於是玄齡等復定議曰:“案禮,孫為王父尸。案令,祖有蔭孫之義。然則孫重而兄弟屬輕,应重反流。合輕翻死。據禮論情,深為未愜。今定律:祖孫與兄弟縁坐,俱配沒。其以惡言犯法不能為害者,情状稍輕,兄弟免死,配流為允。”從之。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对这段文献,解读有误的是:
A. 唐太宗说:“刑典仍用,蓋風化未洽之咎,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更彰朕之不徳也!”这反映了他的恤刑思想和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的思想
B. 唐太宗说:“然則反逆有二,一為興師動衆,一為惡言犯法,輕重有差,而連坐皆死,豈朕情之所安哉?更令百寮詳議”,这说明他认为当时的法律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对于情节轻重有别的犯罪一律处以死刑,是不合理的。
C. 房玄龄等大臣定议修订法律时说:“案禮,孫為王父尸。案令,祖有蔭孫之義。然則孫重而兄弟屬輕,应重反流。合輕翻死。據禮論情,深為未愜”,这反映出唐律立法者“一准乎礼”的立法倾向
D. 修改后的律文规定:“祖孫與兄弟縁坐,俱配沒。其以惡言犯法不能為害者,情状稍輕,兄弟免死,配流為允”,这里的“配没”和“配流”都是指加役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