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协定存款账户作为结算户的后备账户,不得在协定户上办理结算业务或从协定户中提取现金。 B. 协定存款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合同期满,如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视为合同自动延期,延长期限为1年,只能延期1次。 C. 存款单位办理支付业务时,如结算户余额不足,由开户行将协定户中相应款项转入结算户后,办理支付业务。 D. 协定户中的存款按结息日或销户日挂牌公告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按季结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