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0年9月1日,新加坡B公司向中国A公司定购了价值3万元的黑木耳,合同规定,黑木耳的质量按A公司提供的样品计量,而B公司于2010年10月上旬先付款50%,其余货款在B公司收到黑木耳后10日内付清。2010年10月5日,B公司付款1.5万元给A公司,2010年11月5日A公司将黑木耳送至B公司。B公司收货后认为黑木耳不符合A公司所提供样品的质量要求,因此致函A公司,A公司收到信后予以否认。2011年1月因市场上黑木耳需求量很大,B公司就把黑木耳进行了降价处理,2011年5月15日A公司派人到B公司索要1.5万元货款,B公司说黑木耳质量不合乎合同要求,要求降价,而A公司不同意,后经协商问题也未能解决。2015年4月20日,A公司向中国某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偿还1.5万元价款并赔偿损失。B公司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了诉讼时效,提出了抗辩,根据以上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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