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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日,新加坡B公司向中国A公司定购了价值3万元的黑木耳,合同规定,黑木耳的质量按A公司提供的样品计量,而B公司于2010年10月上旬先付款50%,其余货款在B公司收到黑木耳后10日内付清。2010年10月5日,B公司付款1.5万元给A公司,2010年11月5日A公司将黑木耳送至B公司。B公司收货后认为黑木耳不符合A公司所提供样品的质量要求,因此致函A公司,A公司收到信后予以否认。2011年1月因市场上黑木耳需求量很大,B公司就把黑木耳进行了降价处理,2011年5月15日A公司派人到B公司索要1.5万元货款,B公司说黑木耳质量不合乎合同要求,要求降价,而A公司不同意,后经协商问题也未能解决。2015年4月20日,A公司向中国某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偿还1.5万元价款并赔偿损失。B公司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了诉讼时效,提出了抗辩,根据以上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本案诉讼时效截至2012年9月1日,所以诉讼时效已过
B. 本案诉讼时效截至2012年12月15日,所以诉讼时效已过
C. 本案诉讼时效截至2014年12月5日,所以诉讼时效已过
D. 本案诉讼时效截至2015年5月15日,所以诉讼时效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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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三人胁迫或第三人欺诈,属于PICC规定的可以撤销要件的有:

A. 第三人行为归咎于当事人
B. 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人胁迫或第三人欺诈
C. 当事人尚未行事
D. 当事人不知道第三人胁迫或第三人欺诈,且已履行合同

遭遇艰难情形的一方当事人在与对方谈判协商期间可以暂停履行合同。

A. 对
B. 错

国际及中国关于国际商事合同缔约能力的法律冲突规则?

PICC与中国关于撤销权行使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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