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与朋友几人到一火锅店就餐,该店所提供的卡式炉由某用具厂出品,所使用燃气由某燃气公司提供。陆某等人正在就餐时,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陆某多处烧伤,造成财产损失3万元。经查:燃气罐和卡式炉均为不合格产品,火锅店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陆某将火锅店、某用具厂和燃气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责任。
问:(1)上述三个被告与陆某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2)火锅店是否应承担责任?
(3)燃气公司和用具厂应否承担责任?对陆某受到的损害应如何承担责任?
(4)假设燃气公司赔偿了陆某3万元,则其取得什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