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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王仪于2006年12月1日至7日对甲公司购货与付款循环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和测试,并在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了解和测试的事项,摘录如下:
(1)甲公司的材料采购需要经授权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部根据经批准的请购单发出订购单。货物运达后,验收部根据订购单的要求验收货物,并编制一式多联的未连续编号的验收单。仓库根据验收单验收货物,并在验收单上签字后,将货物移入仓库加以保管。验收单上有数量、品名、单价等要素。验收单一联交采购部登记采购明细账和编制付款凭单,付款凭单经批准后,月末交会计部;一联交会计部登记材料明细账;一联由仓库保留并登记材料明细账。会计部根据支付验收单的付款凭单登记有关账簿。
(2)会计部审核付款凭单后,支付采购款项。甲公司授权会计部的经理签署支票,经理将其授权给会计人员丁负责,但保留了支票印章。丁根据已适当批准的凭单,在确定支票收款人名称与凭单内容一致后签署支票,并在凭单上加盖“已支付”的印戳。对付款控制程序的符合性测试表明,审计人员王仪未发现与公司规定有不一致之处。
【要求】根据上述摘录,请代王仪指出购货与付款循环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并提出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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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电冰箱厂与科研所签订的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吗?为什么?
(2)科研所是否可以与乙电冰箱厂签订一份与甲电冰箱厂相同的、期限为3年的合同?
(3)若甲电冰箱厂在经营中将该技术泄露给他人,科研所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4)若科研所与甲电冰箱厂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甲电冰箱厂不得在科研所的技术上发展新技术,该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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