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开证行、通知行都对票据的形式、完整性、正确性、真伪及法律效率概不责任
B. 对单据有关货物的论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存在概不负责
C. 对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保险人等信誉、行为或不行为、清偿和执行能力、知信情况概不负责
D. 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信用证开出以后就立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正规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对于买卖合同事后发生的修改、变更和撤销,除非通知银行改正,否则,银行只按信用证的内容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