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与某市政府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司机工作。2018年5月,曹某来到该市劳动保障劳动监察局投诉举报窗口反映,为领导开车经常加班但从未发加班费,想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窗口接待人员认为曹某的单位属于政府机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该管、也管不了。请问,该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否应该受理曹某的投诉?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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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职工大会选举出段某、王某、李某3名集体协商代表,由于协商代表与公司就工资等集体合同条款谈判一月也未达成共识,谈判陷入僵局,双方约定一个月后继续协商。期间,公司对谈判代表的表现十分不满,以未提供正常劳动为由扣发了3人一个月的工资;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通知王某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李某因精神压力较大旧疾复发不能继续从事集体协商工作,公司以李某是协商代表不能随意更换拖延协商。请问,公司哪些做法不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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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日,王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因公司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发生争议。后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并签订了书面的和解协议。请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是否有约束力?能否作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审理的证据使用?为什么
孔某于2014年3月1日入职某互联网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9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互联网公司通知不与孔某续订劳动合同。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孔某提出,因工作繁忙,其在互联网公司工作期间未能休带薪年休假,要求支付相应的补偿。互联网公司认为,孔某系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休年休假,公司无需支付补偿。双方发生争议,孔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互联网公司支付2015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请问孔某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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