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文化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主营书刊发行业务的企业。该公司为了改善经营状况,自行编纂了一部较系统地介绍S市商业单位的《S市商业大黄页》,拟与出版单位合作出版,以获取较多利润。经人介绍,K文化公司找到了T出版社。 双方洽谈后订立合同约定:T出版社负责编辑、校对、印制和总发行工作,并承担60%的生产费用;K文化公司承担40%的生产费用,并以T出版社特约经销店的名义独家批销该书,所得利润双方对半分成。 T出版社将该选题补报出版计划后,出版了该书并交K文化公司批销。后来,S市新闻出版局检查图书市场时,发现K文化公司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的业务范围只是零售,而且其销售的图书除《S市商业大黄页》外,还有《S市商业大黄页(农村版)》,两书的书号相同,出版时间仅相差3个月。 原来,K文化公司曾要求与T出版社继续合作,对《S市商业大黄页》作增删调整之后出版《S市商业大黄页(农村版)》,T出版社虽然认为这样做意义不大,但与对方进一步商谈之后还是达成了协议:T出版社把《S市商业大黄页》的电子排版文件租给K文化公司,收取租型费2万元,并允许K文化公司对书稿排版文件作适当修改调整后,用T出版社的名义出版发行,书号仍用原来的。K文化公司支付2万元后,就自行编辑、印制了《S市商业大黄页(农村版)》并在市场上批销。在出版发行《S市商业大黄页》的过程中,T出版社的错误行为有()等。
A. 未按国家规定办理专项选题报批手续
B. 未按国家规定办理重大选题备案手续
C. 以合作出版为名买卖书号
D. 委托不具备规定资格的单位批发销售出版物
E. 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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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孙某开车行驶至其所在公司附近的路口时,路边一名男子称病请求孙某载他去医院。孙某见其言辞恳切,便让他上了车。上车后,那名男子主动谈车费,孙某没吭声,男子就叫停车,并掏出10元钱扔在驾驶台上,同时左手拔车钥匙,左脚踩刹车板。孙某还没有从一系列眼花缭乱的动作中回过神来,便看到从一辆车上跳下七、八个人,卡脖子、反扭手臂将他强行拖下车,并将其带至区交通执法大队。其间,一名戴“执法”臂章的人拿出一式三份的文件要孙某签字,但却用手捂住文件内容。孙某觉得自己本是做好事,却被视为违法,拒不签字,但最后因“内急”上厕所,只好签了字。随后,孙某被认定为“涉嫌非法营运”,并被给予扣车、行政罚款1万元的处分。孙某觉得冤枉,想申述事情原委,却不被听取。万般无奈之下,血气方刚的孙某砍掉了自己的手指头,以证清白。其实,此事件在A市不是个案,以往也曾多次出现过身穿便装的执法人员假装求助过往车辆顺道搭载而被实施处罚的现象。此类现象在当地被称为“钓鱼执法”,并引起了媒体的关注与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响。A市政府责成区政府迅速查明事实,经调查,认定该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为更好地规范行政权力,接受社会监督,强化依法行政,区政府将调查结果公布于众,并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同时启动相应的问责程序,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对小儿麻痹后遗症的病人早期采用适当的矫形手术治疗,防止畸形的加重属于()
A. 一级预防
B. 二级预防
C. 三级预防
D. 防截肢
E. 防精神障碍
雨不但可嗅,可观,更可以听。听听那冷雨。听雨,只要不是石破天惊的台风暴雨,在听觉上总是一种美感。大陆上的秋天,无论是疏雨滴梧桐,或是骤雨打荷叶,听去总有一点凄凉,凄清,凄楚,于今在岛上回味,则在凄楚之外,再笼上一层凄迷了,饶你多少豪情侠气,怕也经不起三番五次的风吹雨打。一打少年听雨,红烛昏沉。二打中年听雨,客舟中江阔云低。三打白头听雨在僧庐下,这便是亡宋之痛,一颗敏感心灵的一生:楼上,江上,庙里,用冷冷的雨珠子串成。十年前,他曾在一场摧心折骨的鬼雨中迷失了自己。雨,该是一滴湿漓漓的灵魂,在窗外在喊谁。雨打在树上和瓦上,韵律都清脆可听。尤其是铿铿敲在屋瓦上,那古老的音乐,属于中国。王禹偁在黄冈,破如椽的大竹为屋瓦。据说住在竹楼上面,急雨声如瀑布,密雪声比碎玉,而无论鼓琴,咏诗,下棋,投壶,共鸣的效果都特别好。这样岂不像住在竹和筒里面,任何细脆的声响,怕都会加倍夸大,反而令人耳朵过敏吧。雨天的屋瓦,浮漾湿湿的流光,灰而温柔,迎光则微明,背光则幽黯,对于视觉,是一种低沉的安慰。至于雨敲在鳞鳞千瓣的瓦上,由远而近,轻轻重重轻轻,夹着一股股的细流沿瓦槽与屋檐潺潺泻下,“下雨了”,温柔的灰美人来了,她冰冰的纤手在屋顶拂弄着无数的黑键啊灰键,把晌午一下子奏成了黄昏。这段文字中隐括了一首南宋词人蒋捷的词《虞美人·听雨》,请分析这首词与本文所抒写的情感有何联系。本文的第一句“雨不但可嗅,可观,更可以听”,流露出作者作为诗人的独特表达方式,请分析作者采用了哪些修辞手段来描述“听雨”。
2014年3月5日,机床生产商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机床20台,每台20万元。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向丙银行贷款400万元,并与甲公司约定:“仅在乙公司的400万元银行借款于2014年6月2日前到账时,机床买卖合同开始生效。” 2014年4月2日.乙公司与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以其自有房屋一套为丙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直至6月16日,乙公司始获得丙银行发放的3个月短期贷款400万元。6月17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履行机床买卖合同,甲公司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 同年5月2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丁公司出售机床5台,每台21万元:甲公司应于2014年7月11日前交付机床,交付机床的同时,丁支付货款。”6月20日,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拟从甲公司购入的5台机床以每台22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乙公司。双方约定于7月12日交货付款。 6月5日,甲公司的债权人戊公司要求其清偿到期债务100万元。甲公司遂将对丁公司的合同债权让与戊公司用以抵债,并通知丁公司;丁公司表示反对。7月11日,甲公司欲向丁公司交付机床,同时要求丁公司将货款支付给戊公司。丁公司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甲公司遂停止交付机床。 7月12日,乙公司请求丁公司交付机床,丁公司无货可交。7月20日,乙公司另行购得机床5台,共计花费120万元。7月28日,乙公司请求丁公司赔偿其另行购买机床多花费的10万元。 9月16日,乙公司无法偿还丙银行到期贷款,丙银行要求实现在乙公司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丙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