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写字楼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土建和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该工程土建施工和装饰装修进行工程监理。在该工程装饰装修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装饰装修合同中规定5000m2的花岗石石材由建设单位指定厂家,施工单位负责采购。当第一批石材运到工地时,施丁单位认为:由建设单位指定用的石材,在检查产品合格证后即可用于工程;而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进行石材放射性检测。经抽样检验发现石材质量不合格。 事件二:为了赶工期和避免人员窝工,在屋面防水工程、室内轻质隔墙、安装管道和电气管线敷设、专业工程预埋件、预留空洞还未完工之前,施工单位就进行了室内抹灰、吊顶、裱糊、饰面板工程施工。 事件三:该写字楼外墙采用隐框玻璃幕墙,幕墙与主体结构采用后置埋件连接,因为幕墙构造需要,在填充墙上也采用后置埋件连接。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在现场室内混凝土构件上埋置了两块后置埋件,并委托施工单位直属的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检测中心对这两块后置埋件进行了检测,作为后置埋件检测的依据。 事件四:在玻璃幕墙安装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幕墙进行了“四性试验”检测,符合规范要求,于是对该幕墙工程施工质量进行了验收。 事件三中,填充墙上是否可以作为幕墙的支承点?如必须在填充墙上设置支承点时,应采取什么措施?
某机电设备安装公司中标一长输管道支线工程某标段,中标工程管道长度为30km。该公司中标签订合同后,拟把工程中的施工作业带清理、修筑施工运输便道、管沟开挖、管沟回填分包给A工程公司,把管道现场防腐和热收缩套(带)补口分包给B专业公司,把管道焊口无损检验分包给C无损检测公司。 机电安装公司召集各分包单位,约定了下述事项: 1.各分包单位自行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单位内部完成审批程序后交监理审批,将监理审批后的方案报总包单位项目部备案。 2.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与沿途村民的临时占地、青苗赔偿等沟通协调事项由总包方授权A工程公司负责进行。 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管道工程按照绿色施工的理念组织施工,实现“四节一环保”。总包单位编制了绿色施工方案,把机械设备、机具的节能作为一个重点内容。 施工中,发生下述事件: 事件一:施工中检查发现,部分管段准备下沟时,8专业公司已将管段的全部热收缩套(带)补口完成,然而部分管口焊口还未进行检验,造成部分返工。 事件二:长输管道支线路经一个llokV变电站时,施工单位考虑施工方便,将变电站的一片绿地作为施工用地和管段临时堆放场地,受到电力管理部门的处罚。 总包单位加强了内、外部沟通和协调,使工程得以顺利进展。 事件一造成返工的原因是什么?长输管道从管口组对到管道下沟之间的一般施工程序是什么?
甲上市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2年12月发生的与负债有关的交易或事项如下:(1)2012年12月对车间管理部门使用的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应付企业内部维修人员工资1.2万元,工资尚未支付。(2)2012年12月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生产线进行改良,应付企业内部改良工程人员工资3万元,工资尚未支付。(3)2012年12月为公司总部下属25位部门经理每人配备汽车一辆免费使用,假定每辆汽车每月计提折旧0.08万元。(4)2012年12月决定将50台自产的Ⅴ型厨房清洁器作为福利分配给本公司管理人员。该厨房清洁器每台生产成本为1.2万元,售价为1.5万元(不含增值税),2013年1月实际发放。(5)月末,分配职工工资150万元,其中:直接生产产品人员工资105万元,车间管理人员工资15万元,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工资20万元,专设销售机构人员工资10万元,工资尚未支付。(6)2012年11月取得一笔短期借款100万元,期限为6个月,借款年利率为8%,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相同,按月计提利息,到期还本付息。(7)2012年11月取得一笔3年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1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8%,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相同,按月计提利息。(8)2012年12月企业收取包装物押金2万元。(9)2012年11月1日收取乙公司货款20万元,作为预收账款处理,12月15日发出货物25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4.25万元,发出货物的成本为23万元。(10)其他有关资料,2012年11月30日的负债总额为500万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小题。(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根据资料,关于上述事项(5)至事项(8),甲公司2012年12月的处理中,正确的有()。
A. 事项(5):借:生产成本105制造费用15管理费用20销售费用10贷:应付职工薪酬150
B. 事项(6):借:财务费用0.67贷:应付利息0.67
C. 事项(7):借:财务费用0.67贷:应付利息0.67
D. 事项(8):借:银行存款2贷:其他应收款2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城区的一块建设用地,2013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3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了全部土地出让金,2013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14年3月,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丁银行借款5亿元,借款期限3年。甲公司与丁银行于2014年3月10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2014年3月1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此后,甲公司依法办理了各种立项、规划、建筑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之后开工建设居民住宅。 甲公司在取得该居民住宅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后,在广告中宣称其商品房“容积率不高于1.2”、“绿地面积超过50%”,引起购房者的热烈关注,所预售的商品房一售而空,价格也比周边小区高出20%。 2014年9月1日,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双方对合同生效也没有其他约定。 此外,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未对容积率和公共绿地面积等问题作出约定。2014年9月10日,王某向甲公司交付了200万元的购房款。 2015年4月1日,甲公司交房时,王某发现该住宅小区的容积率超过2.0,绿地面积只有10%。王某在调查后得知,甲公司报经批准的规划就是如此。2015年6月5日,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为由要求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王某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