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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2009年5月“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反映销售粮食白酒50000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5000元;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反映收取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4680元;“其他应付款”账户反映本月销售粮食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9360元;2009年12月,该酒厂将销售粮食白酒的包装物押金中3510元返还给购货方,其余包装物押金不再返还,该酒厂2009年5月应纳消费税税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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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某白酒企韭(一般纳税人)从某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大米,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委托某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加工粮食白酒30吨,受托方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代垫辅助原料和加工费共计23.4万元,加工企业当地同类售价为150万元,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万元。

下列关于税收执法检查理解不正确的是()。

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原因,主要有()。

某酒厂2009年7月份生产销售散装啤酒4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800元。另外,该厂生产一种新的粮食白酒,广告样品使用0.2吨,已知该种白酒无同类产品出厂价,生产成本每吨35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该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合计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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