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10日雨发公司持银行本票20万元至拆船厂联系购买钢材的事宜,李某随同雨发公司法人代表一同前往,当然该法人代表同拆船厂供销科长商定购买的标的为“螺纹钢”。为此,拆船厂出具一张20万元收条后,又应雨发公司的要求出具了一张标题为“供货”字样的字据,该字据注明“所供应的10-12号螺纹钢每吨单价为2450元,规范定尺为4-4.5M每吨单价2400元”。此后,雨发公司于6月10日、11日、12日三天共计提取10-12号螺纹钢12.66吨,4-4.5M吨规范定尺30.07吨。雨发公司提取上述货物时,李某都随同,其中11日所提取的螺纹钢还是由李某签收的,雨发公司对李某签收螺纹钢也表示了认可。在此期间李某曾单独一人于11日、12日至拆船厂提取圆钢40吨,后雨发公司要求拆船厂继续供货时,拆船厂告知货款已经用完,同年9月3日雨发公司再次向拆船厂发出书面催货单一份,同时声明李某只是介绍人而非雨发公司的工作人员。但此后拆船厂既未供货也没有还款,于是雨发公司向法院起诉拆船厂。李某曾单独一人于11日、12日至拆船厂提取圆钢40吨属于何种性质?其法律后果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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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6月10日雨发公司持银行本票20万元至拆船厂联系购买钢材的事宜,李某随同雨发公司法人代表一同前往,当然该法人代表同拆船厂供销科长商定购买的标的为“螺纹钢”。为此,拆船厂出具一张20万元收条后,又应雨发公司的要求出具了一张标题为“供货”字样的字据,该字据注明“所供应的10-12号螺纹钢每吨单价为2450元,规范定尺为4-4.5M每吨单价2400元”。此后,雨发公司于6月10日、11日、12日三天共计提取10-12号螺纹钢12.66吨,4-4.5M吨规范定尺30.07吨。雨发公司提取上述货物时,李某都随同,其中11日所提取的螺纹钢还是由李某签收的,雨发公司对李某签收螺纹钢也表示了认可。在此期间李某曾单独一人于11日、12日至拆船厂提取圆钢40吨,后雨发公司要求拆船厂继续供货时,拆船厂告知货款已经用完,同年9月3日雨发公司再次向拆船厂发出书面催货单一份,同时声明李某只是介绍人而非雨发公司的工作人员。但此后拆船厂既未供货也没有还款,于是雨发公司向法院起诉拆船厂。拆船厂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何种性质责任?
会计业务岗位经办人员在办理本级国库业务时发现涉及资金安全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向()通报并提供相关资料。
A. 国库主任和国库部门负责人
B. 国库部门负责人和会计主管
C. 会计主管或国库监督管理人员
D. 会计主管和国库监督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