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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其章程内容包括:A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甲以货币2万元出资,乙以一项版权作价2.5万元出资,丙以实物作价5.5万元出资。甲为公司董事长,乙为公司经理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程规定甲、乙、丙按照3:3:4比例分取红利,当公司新增资本时,甲、乙、丙仍按照3:3:4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根据上述事实及《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方式存在什么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2)乙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3)甲、乙、丙按照3:3:4比例分取红利和优先认缴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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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甲、乙、丙三人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007年5月,甲见股市火爆,即筹款进入股市。丁公司的代表张某见甲忙于炒股,无心管理企业,提出由自己和甲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被甲拒绝。2007年11月,由于炒股失败亏损严重,甲无力清偿所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过清算,甲所拥有的份额价值12万元。李某表示,愿意接受甲的财产份额,并加入合伙企业。乙不同意李某入伙,提出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份额。丙提出,由于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要求由自己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乙是否可以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说明理由。
(3)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后,是否属于当然退伙?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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