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某中学举办全省航模比赛,共有600人参加。第二天发生疑似食物中毒。经调查41人中毒,可疑食品中查出沙门氏菌,又经专家鉴定,结合流调、症状、检验结果等资料确定沙门氏菌引起食物中毒。 卫生局依据食品卫生法第9条第三项、第39条第1款、《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9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处罚10000元。 学校不服向当地法院直接起诉。学校认为:未取得确凿依据前不该就报告是食物中毒;未将检验结果告知学校,剥夺了学校对检验结果的异议、复检、鉴定的申请权;同食600人仅41发病,事实认定不当。 开庭审理时学校又提出新的质证意见:41份个案调查表中有5份没有被调查人签字,近20份调查表的调查者在同一时间段对不同病人调查,调查程序违法,个案调查表没有反映病人发病前48~72小时的饮食史,这些都不符合卫生部有关规范的要求;仅在留洋的白斩鸡中检出沙门氏菌,没有采集病人的呕吐物、血、便样品,不符合卫生部《沙门氏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原则》和《食品卫生监督程序》;流行病学资料不全,对没有食用白斩鸡又没发病者只调查三人,不能佐证发病是由于白斩鸡引起。卫生部门因各种客观原因没采集到病人排泄物,比赛时间短人员分散各地采不到恢复血,但采到肛拭子是阴性也就没向法庭提供。该案例具体存在什么问题?涉及哪些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