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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债务转为资本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因债务重组而新发行股份的公允价值与股本之间的差额,应计人()。

A. 财务费用
B. 营业外收入
C. 资本公积
D. 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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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l7%。2014年7月28日,甲公司以一项设备换入乙公司一批A材料,该设备的账面价值为150000元,公允价值为105000元;乙公司A材料的公允价值为l1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l7%。假定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甲公司向对方支付银行存款5750元。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不考虑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则甲公司换入A材料的人账价值为()元。

A. 109900
B. 105000
C. 110750
D. 92050

甲公司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对外币交易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按月计算汇兑损益。2013年6月1日,将200万美元到银行兑换为人民币,银行当日的美元买人价为1美元=6.45元人民币,中间价为1美元=6.50元人民币,卖出价为1美元=6.55元人民币。则计入当日财务费用的金额为()万元人民币。

A. 5
B. 10
C. 一5
D. 一10

甲公司2011年12月购入设备一台,原值505万元,预计净残值5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2012年12月,该设备计提减值准备110万元;减值后,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净残值及折旧方法未改变。2013年底,该设备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270万元,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为355万元,N-F歹'J说法中,正确的是()。

A. 2013年底该设备的可收回金额为270万元
B. 2013年底该设备的可收回金额为295万元
C. 2013年年底不用进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有关账务处理
D. 2013年末应转回固定资产减值准备60万元

一起盗用他人姓名的闹剧 20世纪90年代,有关部门出台政策,60年代上山下乡、支边的原籍上海知识青年子女可以有一名返沪读书、迁入户口。 上海知识青年胡允丰1964年到新疆工作,他的女儿胡佐民属该政策调整范围。胡允丰为此事四处奔波,但办理迁移手续需要大笔费用,而在上海的姑妈却不愿意充当胡佐民的监护人。女儿返沪之事让胡允丰一家一筹莫展。这时,胡允丰插队时的老朋友,已退休回到上海的知青戴志萍主动上门,表示愿意担当胡佐民包括教育、保护和生活照料等在内的监护人的责任,为胡佐民办理返沪就读入户的事宜。 胡允丰与戴志萍在同一单位共事30多年,对戴志萍十分信任,就将所需资料交给戴志萍,委托其办理女儿的返沪手续。然而一晃六年过去了,此事如石沉大海,毫无音讯。 2002年年初,胡允丰的同事徐某来看望他,谈起胡佐民返沪之事,托徐某回到上海后与戴志萍联系,询问胡佐民返沪手续的办理情况。不久,徐某从上海传来一个令人吃惊的消息:胡佐民返沪手续早在1997年5月就已办妥。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胡佐民火速赶到上海了解真相。 在上海警署的户籍资料中,果然有“胡佐民”的资料,旁边的照片却是戴志萍的女儿孙斐。原来,戴志萍当年采取“掉包计”,用孙斐的照片和胡佐民的证件在上海申报了户籍。孙斐从此变成了“胡佐民”,参加工作,结婚生子,登记住房,领取各项社会福利。 自己的姓名被别人冒用了整整六年!胡佐民愤怒不已,将冒名者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戴志萍、孙斐、何某(孙斐的丈夫)三名被告立即停止对其姓名权、名誉权的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2002年4月18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离奇的姓名纠纷案。 在庭审中,被告戴志萍承认其侵犯了原告胡佐民的姓名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戴志萍认为,这是在原告父亲胡允丰的认同下发生的。戴志萍说,以前两家关系一直不错。一次胡允丰工伤,戴的丈夫是医生,对胡允丰全力抢救,胡允 丰很感激,总说要报答。一天,胡允丰主动找到戴志萍,称他家经济困难,上海的妹妹不肯做监护人,因此女儿(即胡佐民)无法返沪,愿意让戴的小女儿项替回上海,算是对先前之事的回报。戴志萍说胡允丰是这件事的知情人,应该追加胡允丰为被告。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的父亲胡允丰提出的指控不能成立,同时追加其为被告的请求也予以驳回。第一,被告戴志萍无法拿出足够的人证、物证来证明其与胡允丰之间有过让孙斐假冒胡佐民顶替其返沪入户的协议,并给过其两万元“好处费”的事实存在;第二,本案为普通共同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申请追加被告,须听取原告的意见。被告证据不足,原告又不同意追加被告,故被告的申请只能被驳回。 法院第二次开庭时,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就被告的行为是否对原告的姓名权、名誉权构成侵害,是否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损失,是否应该对原告作出赔偿,赔偿金额多少为宜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法院认为;本案系姓名权纠纷案,姓名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利之一,胡佐民具有专有性,只有权利人本人才能享有和使用。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法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孙斐应立即停止对原告胡佐民姓名权的侵害,消除影响,并协助原告胡佐民及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被告戴志萍、孙斐应赔偿原告胡佐民精神损失费2.5万元。 孙斐重新将名字变更回“孙斐”,引起了“多米诺”骨牌效应:姓名变更、婚姻证明作废、户口作废、房产证作废、实名制存折作废、各种社会福利和保障作废……上海户籍取消,今后的生活、工作、子女户籍等是在上海还是新疆都需要重新办理,结果如何却难以预料。各种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让孙斐痛苦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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