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7 年 1 月,王一、王二、王三、王四四人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王一以货币出资 10 万元,王二以实物折价出资 8 万元,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王三以劳务折价出资 6 万元,王四以货币出资 4 万元;(2)王一、王二、王三、王四按 2:2:1:1 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3)由王一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王一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应当经其他合伙人同意。(4)合伙企业名称为:青岛农农电商服务公司。(5)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实:(1)2017 年 5 月,王一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 A 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伙人王二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的利益,经与王三、王四商量后,即向 A 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合伙人王一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的权力。(2)2017 年 9 月,合伙人王四提出退伙,其退伙并未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17 年 10 月合伙人王四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王五新入伙,王五出资 4 万元。2018 年 2 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A 公司就合伙人王四退伙前发生的债务 24 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王一、王二、王三、王五及退伙人王四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四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王五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王一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 2018 年 3 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 B 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 C 公司提供担保。(4)2018 年 4 月,合伙人王二在与 D 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 D 公司的到期债务 8 万元。D 公司于 2018 年 6 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 D 公司胜诉,D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王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 合伙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分)2. 设立合伙企业的基本条件包括哪些?(3分)3. 王一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 A 公司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3分)4.王四的主张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如果王四向 A 公司偿还了 24 万元的债务,王四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3分)5. 王五的主张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2分)6. 王一聘任 B 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 C 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分)7. 合伙人王二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王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分)8. 合伙人王四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当符合哪些条件?(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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