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B.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6月30日,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C.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D.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年末办理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