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的说法,错误的是:
A. 汉文帝改革刑制以来,各朝法制中宫刑时存时废,至南北朝后期,北朝的西魏和北齐分别下诏令,废除宫刑:应处宫刑者,一律免刑没官。从此,宫刑正式从法律上被废止,不再作为一种法定刑而存在。
B. 魏晋南北朝时期仍然保留族刑,但族诛连坐的范围呈逐渐减小的趋势
C. 《北齐律》定刑等为六:死、流、宫、徒、鞭、杖,正式将髡刑改称徒刑,并提升流刑的地位为法定常刑,且位居死刑以下,为减死之刑,终于解决了汉文帝改革以来“死刑太重、生刑又轻”的问题。
D. 《北周律》正式定五刑为:杖刑五:自杖一十至杖五十;鞭刑五:自鞭六十至鞭一百;徒刑五:自徒一年至徒五年,按等加鞭、笞;流刑五:以五百里为差,自流两千五百里至流四千五百里,按等加鞭、笞;死刑五:罄、绞、斩、枭首、裂。五刑共五五二十五等,皆准以金赎刑。